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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私的演讲稿

发布时间: 2021-01-20 19:16:31

『壹』 求一篇以人性(或者社会或者自然)为主题的演讲稿

人性化是 2003 年法治的焦点和亮点,但不同的声音也能时常听到,有些受害人及其亲属认 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有些 学者认为,人性应该是法治应有的品质,何必还需人性化?还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 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而人性必须承认有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 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 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 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 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 因此, 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 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 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 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 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 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 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 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 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 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 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 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 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 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 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 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 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 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 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 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权利遭到损失,司法机 关以公力去救济,恢复被害人的人性权利,这是人性的救济;对加害人而言,由于人性的裂 变,所以作出了伤害他人人性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 反思、悔恨、自新,从而恢复人性,这也是人性的救济。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为执法者,从人性的角度,更容易与行政相对人取得共识, 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者,以人性救济为己任,他不仅发现了犯罪,而且发现了人性的病变, 他作出的不仅是一纸判决,而且是修复人性的处方。作为罪犯,人性的根茎上最容易萌发谢 罪的枝桠,真诚悔罪,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创伤也是一种抚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觉 遵守中,在执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济中,在罪犯的悔罪中获得威信,得到实现。

『贰』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

『叁』 关于《人性的弱点》的演讲稿,要1000字左右的

人性的弱点
人性的弱点有很多:虚荣、自卑、怯弱、自负、自私、贪婪、欲望……人性好比一座迷宫,其中变化莫测,纵使身在其中的自己也无法摸清。毕淑敏曾说;“心灵世界既有鲜花,也有猛禽。
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每个人都有弱点,那是人所不可避免的属性。《遇见未知的自己》中张德芬通过老人的口说:“对于自己的各种感情,不管是消极或积极,你得先学着去接纳它,只有先接纳才会有改变的的可能。存在即为合理,但我们决不能让我们的弱点控制自己的行为,接纳也并不体味着迎合消极,弱点,只是通过接纳,不断地提醒自己,从而改造出一个全新的自我,脱去弱点,化茧为蝶。
曾记得在小时候看过的电视剧中,《少年王》中有这样一幕:吴奇隆所扮演的卫斯理对白素说为什么人在经历不同的事情之后就会变得自私偏激,而不能从这些经历中去学习成长,从而使自己变得从容豁达。白素的回答让我觉得很耐人寻味:“我想人掉下去,总比升上来要容易的多吧,不费吹灰之力。”
很多时候,在我们遇到让我们痛苦的事情之后,我们会坠向自己弱点的深渊。没有一定的规格来框住任何一个人,你也不知道未来是怎样的,因为任何事情都是变化的。如果你不想落入漩涡的泥潭,请多多进行心性的颐养吧。就如名著《复活》所描述的故事一样,主人公精神的复活,是在不断挣扎中上升的。人性的弱点,会使我们失去了对人生美好的感受,是可怕的,可只要我们有一颗,不屈勇敢地心,你就能保持唯一的纯真。

『肆』 求心理学有关人性的课题演讲稿

演讲稿:人性的自由--反对我们的历史“变化”

我并不了解您们,但是我也许能说出您们的人类的人性或力量。
我们的历史是斗争的。过去,几乎所有的演说都基于眼下的问题或困境--它是我们的不满与恐惧,但总是把我们的过去的心灵中的荣耀“感”进行联系与挑衅,却又同时允许了“一种”未来的命运与梦境的无意识激情。如果认为一篇演讲稿必须抓住民众的心情才能影响力,那我只是在利用您们的激情:一种充满自我安慰的激情;这无异于一位统治者利用我们当中“小部分”的怨恨与贪婪来统治着民众,统治着社会。对于自由,民主的诉求与宣言也是基于这种方式,这是大家所熟悉的历史“事件”。只要是为了扩张领土,不论是战略性或文化消费,都是因为民主,自由的“体制”在某种人(包括媒体或所谓的大众文化中的大众色彩)的煽动下达到的历史教训。在这种体制中,我们要的是权威,但由于每个人不能得到,于是为统治者或政客创造了“时间的机会”:只要是人民甚至是人类的心理需要。于是我们并不是因为珍惜生命而发挥自由民主,却是为了某种制度的建构而消耗毕生的精力。我们的自由民主是付出了许多宝贵的灵魂而“选择”了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徘徊,这是国家的政策,也是社会集团的阴谋;因为他们仍然认为“一般人”只有激情而没有思想的,认为他们的自由民主只是一种“要求”,并非真心实意。于是从大学讲坛到社会媒体都一致塑造一种备忘录:只要国家不动乱,就有自由民主--这是口头承诺。我们仍然活在统治制度中,我们的生命失去了真正的保障,而成为了忙碌与恐惧的傀儡。以上已证明了我们的历史只是在应付而非面对--应付原始的统治制度的不平衡“规则”或约定成俗。我们赶走了贵族统治,却赶不走统治者,也“不能”取消他们所传承给我们的统治制度,我们总是受社会暴力所诱惑与恐吓。这是我们的悲剧,也是人性的诡辩;我们只看见社会发展的癌症,却看不见人性的地雷区;即使看见了只是方便利用或进行挑战,而非避免发生。为自由的斗争被人性异化为“自由斗争”的历史,以至于斗争自由的历史。如果没有贵族暴力的压迫历史,您们还会为生命的崇高而争取自由吗?如果没有暴力体制的不对等现象,您们还会急于从古典中寻找人性的尊严吗?可是您们从历史中获得了什么代价呢?--只是无穷的战争,报复与恐惧,还有野性的贪婪。这跟统治者的手段又有何差别呢?您们只是满足了自由民主的“气息”罢了,却同时为统治者的策略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形式,以至使您们不得不为“沦落”到为统治意志而战,为社会制度而奋斗。这不是你们的思想,而是统治集团的威胁力量;即使有契约或备忘录,那只是桌面上的一张纸。就连社会主义运动也免不了政党组织“控制”工农阶层的历史统治。在国家与生命之间,我们乖乖地“选择了”听从统治者的命令制度,即使选举与舆论也只不过是社会生活过程的“附加价值”。--我们要的是经济发展,并且是在牺牲灵魂的方式下“注视着”现实的“最低水平”。只要有娱乐,我们就笑嘻嘻了,真像个不能长大的孩子。
历史的发展之所以继续,是因为它没有将来的形式。不是历史推动了人类的发展,而是人类的发展“暴力”决定了历史的心声。历史只是人类设计的时间程序,概括了设计,战略与实验的生存手段。例如:我们没有说话的“机会”,却接受着舆论的空间!我们的疲惫心灵无法自由“发表”,却接受了发泄心情或压抑的论坛!我们努力不是来自奋斗,也不是为了奋斗,却是因着生活压力的各种理由来作为社会实践上的辩护“方式”!我们乐于实用的观点或理智,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生存意志,正如尼采的激情!我们追求民主只是为了更多的权力斗争!我们阅读古人的智慧,并不是出于意识到他们是人类的一部分,而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看不见的将来”,为我们自闭的心境做一点安慰的工作。总之,我们的思想不来自于无限的心境,却是为策略的动机而设计的生存手段。把人类的做人手段当成是我们自己的生存法则,这就是我们的思想原理,就是我们的基本的心理动机;正如常言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即使有人反对,他的生活依旧活在社会统治的人性框架中。历史已经证明,是文艺复兴起死回生的学者--如苏格拉底或莎士比亚--也是民族主义的反殖民主义运动以及全球化力量,推动了自由体制的发展;但还是体制本身的强制力量。后现代主义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合理化的霸权运作过程及其方式。可是我们当代的许多国君仍然“意图”借着各种合理化的范式或框架--例如语言游戏或话语建构--来维着辛苦经营或创造的统治力量(非统治制度);他们仍然是我们思想过程的幕后工作人员,藏在像媒体视窗背后做我们人类的“真实的影子”。那么请问您们,人类的存在,人类的思想难道只能在统治制度的形式之下或之中吗?难道世俗化,精神化,宗教化才是我们自由思想的“媒介”形式?您们的思想,您们的自由,难道只能是人类的,制度的,现实的,以及自我利益的,而不能是生命或思想本身的目的吗?难道您们不晓得,当我们越来越在现实里为各种“小部分的利益”而斗争时,心境就越来越自闭,以至不断地出卖和消耗自己的生命的灵魂吗?您们难道只为了“自我的”思想而宁肯出卖人类每一个单位中普遍固有的生命的灵魂?请您们记住这一关键时刻。在这关键中,你们再也不是“某某动物”的公式法则,更不是“人类”的本相。您们是“人”,有生命思想的人,有为存在本身的荣耀而付起尊严责任的人,更是有能力避开邪恶斗争而团结在一致的保守自己“善性的意念”的人。这种“人”不是一种身份或某某形态,他就是他自己的(非自我的)“意义”。它到处地活在群体中,但也可以在所有的个体中找到它的踪迹--它们之间没有矛盾对立与张力--当他们彼此冲突时是出于意识到,外来(或内在)不规则压力的问题的强制力量及其弊病而迫使他们寻找团结合一的支点来对抗一切形式的“幻觉”--但是它们的对抗并不是制造各种纷乱的斗争与战争,也不是为了斗争或改革,而是尽力保守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和谐的纯真本性:这种本性足以让野心家,政客,外交官等等的统治力量无法分化我们内心过程的善性的意念--这种意念是一种为生命本身的生存意义而来的能力,但不是一种为现实斗争的野性力量。

『伍』 人性的弱点演讲稿

什么事都是把双韧剑,只是程度不一样而已. 虚荣心对于某些人是致命的,但对有些人反而是种推进器,他会更加的努力去超越别人,去证明他比别人强,当然由虚荣心产生的动力就不见的那么让人多为信服.

『陆』 人性的光辉,演讲稿

人性的力量
今夜,我仰望着满天繁星,突然看见:在天堂门口,有一位饱经风霜的老爷爷正在向我微笑。啊!是他!冉阿让。我不禁想起了一本刚刚读完的名著——《悲惨世界》。
它讲述了苦役犯冉阿让因为偷了个面包而被判刑,又由于越狱,刑期被延长。社会的不公与排斥,消弭了他重新做人、改过向善的信
心。是宽大为怀的主教伸出慷慨的援助之手收留了走投无路的冉阿让,他不仅不计较冉阿让偷他的银器具,反而将一对银制烛台送给了他,并嘱咐道:“答应我一定要把这些钱用到好的地方。你把这些银器卖掉,用这些钱让自己过得好一些。”
冉阿让被爱征服,当晚他悔改了。我坚信:人是可以改变人的,正如主教以宽大、仁慈深深感化了冉阿让,给了他无限的希望,使他彻底悔悟,开始新的生活。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得到人民的爱戴,摇身一变成了受人尊敬的市长。在逃亡途中,他做的好事不计其数。
在一幕幕精彩的情节中,最令我难忘的要数他(冉阿让)亲手放了沙威。要知道,沙威可是千方百计想要捉他回监狱的啊!我百思不得其解:冉阿让为什么要放走他呢?哦!我明白了,是善良!是善良使冉阿让敞开心胸。他用自己的善良、宽容设身处地为沙威着想,他感到沙威是职责所在,是迫不得已,他放走了沙威。冉阿让的宽大、善良因而感化了冷酷、固执,曾一味追捕他的警长沙威。
书中提到了许多人,但最令我感动的只有一个。她就是芳汀,一个平凡而又伟大的女人。她为了让女儿珂赛特能过上好日子,将她托付给人面兽心的德纳第夫妇,而且将自己每个月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寄给他们,这一切为的就是使女儿能够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但是,狠心的德纳第夫妇非但不体谅她的苦,反而变本加厉,隔三岔五地问芳汀要钱。对小珂赛特,他们是又打又骂,从不给她好日子过。但是,这一切,芳汀都还蒙在鼓里一无所知。出于对女儿的爱,她卖掉了满头金发和满口洁白的牙齿,一夜之间老了三十多岁。但是,她依旧工作着,日夜不眠......
我的思绪又回到了冉阿让身上,不禁百感交集,他从囚犯到市长,简直是天壤之别,这无疑是人性的巨大转变。面对着穷困潦倒,世态炎凉,将会产生两种人:第一种是卑微的人。他们丑陋、自私、贪婪的本性无法隐藏。就如书中的德纳第,他为了钱财不惜一切进行诈骗,一会声称是演员,一会儿又变成了画家,但他再高明也掩盖不住他丑陋的本性。其实在当今社会也不乏有一些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卑鄙小人。如一些凭借职权贪污受贿者;在重大赛事中为得到好成绩而服用兴奋剂者;还有小到考试作弊者……任何刻意地伪装都将被识破,虚伪不可能永久。另一种则无论什么情况都能永保光明、善良、宽容的高尚情操的人。
我被人性的力量而震撼。希望我们身边多一些光明的使者,有更多人能加入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社会需要这样的人,世界需要这样的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创造我们的生活,创造出一个善良、和睦、光明的世界!
最后,我想对大家说一句话:当你伤心、难过的时候,望望天空吧,也许冉阿让正在向你微笑!

PS:这个是读后感,修改一下可以作为演讲稿。

『柒』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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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

(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
(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
(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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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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