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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演讲稿

发布时间: 2021-01-17 23:07:28

⑴ 一篇题为秘密的演讲稿 能讲三分钟左右 谢谢急求

我演讲的抄题目是《一生只有一次》袭
这个题目可能会令大家困惑,很多事,我们这一生可以做无数次,怎么会只有一次呢?各位,你错了。你做任何事,都只有一次机会,当你在这一次失败时,这一次就永远失败了,即使下一次你努力去做,成功了,但是那失败的一次,已然浪费了你是、许多时间,耗费你宝贵的生命。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一次,只能是这一次,下一次,即使你踏进去了,但是时光与河流都流逝了,河流早已改变。所以,相对于我们的生命来说,我们尝试任何事,这一次,一生中只有一次,弥足珍贵,不容荒废。即使我们如此年轻,但这一次,依然坚硬地“唯一”着。谢谢大家。

⑵ 四年级下册科学彩虹的秘密演讲稿

我小时候可贪玩了,一看见什么新奇的东西,总会抢过来看看,玩玩。 记得五岁时的一个星期天,爸爸妈妈去医院探望亲人了,我留着看家,坐着坐着,便开始打盹睡觉起来,“真无聊呀!”我想,“去卫生间找找乐子!”我站在板凳上,拿起手电筒,把它高高举起,照在镜子上,“唰”卫生间一下子亮堂堂的,好刺眼呀,我想:“用半透明的纱布蒙住眼睛,就不会那么刺眼了。”于是,我蒙上纱布,还能隐隐约约地看见外面的一切,打开电筒,突然,镜子里出现一道“彩虹”,我“哇”的尖叫一声:“鬼呀!”这时,纱布从头上脱落,“鬼”又不见了,我很好奇,又把纱布蒙上,“彩虹”又出现了,“原来不是鬼呀!”我自言自语道:“这是怎么回事?” 一年、两年、三年,足足过了五年,这个谜才被我揭开。 2013年8月8日,当我打开我们爱科学6上时,看到“佛光”的秘密,我才明白:这种现象是光发生衍射造成的。光在传播过程中经过微小障碍物边缘或孔隙时,传播方向会发生弯曲,这种现象就是光的衍射现象。不同波长的光弯曲程度不同,实验中,光遇到纱布发生衍射现象。由于不同颜色的光波长不同,弯曲程度不同,所以各种颜色就从白光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七色光环。 科学是无处不在的,小科学大奥秘,我们一定要做个有心人,多做做科学小实验。

⑶ 天气预报的奥秘演讲稿怎么写

【阅读】:天气预报的秘密出门要不要带伞,明天能不能晒被子,地里要浇水还是排水,会不会延误……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只需看一看天气预报,便可皆了然于心。可以说,在当今社会,天气预报是每个人都离不了的重要信息。那么,天气是怎样预报的呢?从很久很久以前,人类就试图预测第二天或者若干天之后天气会怎样。公元前年左右,巴比伦人根据云的样子来预测天气。公元前年左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天象论》中描写了不同的天气状态。中国人在公元前年左右,有进行天气预报的记录。古代天气预报主要是依靠一定的天气现象,比如人们观察到晚霞之后往往有好天气。这样的观察积累多了便形成了天气谚语,例如“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而对于天气现象的观察总结。形成了对气候的预测,例如“吃了端午粽,才把棉衣送”。这些都是在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20世纪50年代以来,动力气象原理、数学物理方法、统计学方法等,广泛应用于天气预报。用高速电子计算机求解简化了的大气流体力学和热力学方程组,可及时做出天气预报,预测的准确性也大大提高。尤其是60年代发射气象卫星以来,卫星的探测资料弥补了海洋、沙漠、极地和高原等地区气象资料不足的缺陷,使天气预报的水平显著提高。70年代,数字天气预测随着电脑硬件的进步而出现,并且迅速发展,今天已经成为天气预报最主要的方式。在进行天气预报之前,首先要收集足够的数据。最传统的数据是在地面或海面上通过专业人员、爱好者、自动气象站或浮标收集的气压、气温、风速、风向、湿度等数据。此外通过气象汽球,气象学家还要以收集高空的气温、湿度、风值。还有气象雷达,可以提供降水地区和强度的信息,多普勒雷达还可以确定风速和风向。最重要的,还是来自于气象卫星的数据。气象卫星可以采集全世界的数据。它们的可见光照片可以帮助气象学家直观地判断云团的发展,红外线数据可以用来收集地面和云顶的温度。通过监视云的发展可以收集云的边缘的风速和风向。接下来,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将被采集的数据与用来做预报的数字模型结合在一起,得到一个三维的温度、湿度、气压和风速、风向的预测。然后使用电脑来模拟大气的运行。它使用数据的和为其出发点,按照物理学和流体力学的结果来计算大气随时间的变化。由于流体力学的方程组非常复杂,因此只有使用超级计算机才能够进行数字天气预报。这个模型计算的输出是天气预报的基础最后再对得到的中以修正和解释,以得到广大用户能够理解明白的结果,也就是直白地告诉大家,第二天的温度变化情况,是否有雨雪天气,或者台风运行的路径等等。当然,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那就是通过电视、网络、等等各种媒体途径,将天气预报的结果公诸于众,让所有人都能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最新的天气变化,以备不时之需。 【习题】:17、本文是按照时间顺序组织材料的,阅读全文,完成下面的表格。 18、现代天气预报的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文章内容,分别用四字短语概括。首先是 ,然后是 ,最后是 。19、下面的句子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有什么作用?①公元前年左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天象论》中描写了不同的天气状态。②“朝霞不出门,晚霞行千里”。20、下面句子中的加点词“最主要”可不可以删掉,请说明你的理由。 70年代,数字天气预测随着电脑硬件的进步而出现,并且迅速发展,今天已经成为天气预报最主要的方式。 【答案】: 17、①预测的准确性也大大提高②气象卫星③天气预报的水平显著提高④数字天气预测18、收集数据、数据、解释结果19、①举例子,具体说明人类很早就试图预测天气 ②引资料,具体说明了人类对天气现象观察,形成了对气候的预测 20、“最主要的”说明天气预报的方式有很多,而数字天气预测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如果删掉这个修饰词,就与实际情况不符。用“最主要”体现了说明语言的严密性.

⑷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

⑸ 不能说的秘密 演讲稿

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演讲不能说的秘密的文稿,竟然是个不能说的秘密,那我就不能说了,好,我的演讲结束。如果你感到精彩的话就请拍拍手,给点掌声,好吗?(念到此时应大声点)

⑹ 宝葫芦的秘密阅读演讲稿

演讲抄首先要给人耳目一新的袭感觉.抓住听众所想要听的.以幽默的语言引出.能够一下让别人愿意并且渴望去关注.中间穿插着把你的观点慢慢的顺着听众的思路引下去.使自己的观点让人能够明白.让人知道你的立场.5分钟演讲要么以幽默吸引人要么以深情来感动人.一个意味深长的开头.一个意味深长的结尾.是你演讲成功的关键.

⑺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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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

(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
(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
(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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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⑻ 谁有关于保密工作的演讲稿啊

保密工作演讲赛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很荣幸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是**市卫生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演讲的题目是《永怀先烈,严守秘密》。

很小的时候,我跟随爸爸看过一部戏剧电影,片名叫《红灯记》。为了保住八路军游击队的密电码,李玉和、李奶奶和李铁梅,他们一家三代三口人,在遭叛徒王连举出卖,被敌人逮捕入狱以后,不怕威胁利诱,不怕严刑拷打,不怕坐牢杀头,前赴后继,英勇牺牲,与日本宪兵顽强斗争,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党的秘密,并配合游击队消灭了侵略者、惩处了叛徒。从那个时候起,“严守秘密”便在我的心中烙下了鲜血和生命的印记!

上中学的时候,我读过一部小说,书名叫《红岩》。为了保守党的机密,保护党的组织,配合解放军消灭顽敌,建立人民的国家,许云峰、江雪琴、成刚、华子良等人,在遭叛徒甫志高出卖,被敌人关进渣滓洞以后,不畏酷刑,坚贞不屈,大义凛然,英勇就义,在革命胜利的前夜,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严守党的机密、捍卫革命利益的英雄主义凯歌。从那个时候起,我就深深地懂得,“严守秘密”在革命者看来是比生命还要珍贵的!

或许,在硝烟弥漫的革命战争年代里,很少有人怀疑“严守秘密”的重要意义,因为,不能严守秘密,对敌斗争就会失利,革命事业就不可能取得胜利。但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当对敌斗争不再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当战火硝烟从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淡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世界融合逐步扩大的新形势下,人们还会再绷紧“严守秘密”这根弦,还有必要再绷紧这根弦吗?

曾几何时,失密窃密事件逐渐变得司空见惯,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不少人也因此纷纷落马、锒铛入狱。李永红,广东省佛山市教委教研室原化学教员,因中考化学科目试题大范围泄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胡建强,浙江某市高级工程师,因携带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 侵犯“巨化公司”商业秘密,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付健,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0余次将获取的国家秘密、情报,向台湾情报机构提供,以获取金钱报酬,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席世国,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原助理调研员,被境外情报机构收买之后,多次利用某些部门保密工作和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获取近百份秘密文件和内部材料,提供给境外间谍分子,从中获利,被判处无期徒刑。汤云,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的高才生,刚一毕业,就被分配到南国某省委机关,并被委以重任,本该有铺满鲜花的路,却因利欲熏心,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于200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

残酷的现实向人们昭示:谁不重视严守秘密,谁就会遭到失密和窃密的无情报复!谁不保守党的秘密和国家机密,谁就就会成为党和国家的罪人,甚至成为国家和民族的叛徒!革命战争时期是这样,和平建设时期是这样,改革开放时期更是这样!

警钟长鸣放眼亮,严守秘密为祖国!让我们永怀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牢记党章誓词的要求与承诺,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各项规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保守党的秘密,严守国家机密,在振兴中华、建设祖国的征程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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