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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演讲稿一等奖

发布时间: 2021-02-12 19:48:39

『壹』 急求端正司法思想 规范执法行为演讲稿...

到普法网站上找一下就有了

『贰』 法律伴随你我 演讲稿 5~8分钟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谈到“法”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有法的社会里,然而作为21世纪的我们就要“知法、学法、遵法、用法”。

像我们这些小学生就有《未成年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老师有《教师法》,我们只有做好自己应遵守的法律才能快乐地生活。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触犯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正在成长,也是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时候,我们在面对世界时,有美好有难过有阳光有黑暗有竞争有压力,同时也在面对着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不守法则的现象莫非是打架、勒索、抢劫等。举一个例子:曾有一篇报道说过,一个16岁的中学生,因为长期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不敢跟家长学校说,终于恼羞成怒,用一把小刀将一个人刺死,这个中学生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如果这个中学生能在被勒索时会用“法”,也许就不会酿成今天的大错。

邓小平爷爷曾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而现在正在处于青少年的我们,正在懵懵懂懂,对于所谓的“法制”还只是略懂一二。我们是祖国的未来,为了祖国的繁华稳定,我们必须选择一条正确的路,然后我们就必须懂法,必须知法,这样我们才能迈出人生的第一好步。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中,可能会有无数个诱惑在等待着我们,但是我们必须无时无刻都想着“法”,在每一次抉择之时,都要想着“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好公民。

只有学好法律,我们才能用好法律。当我们遇到一些危险时,我们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也可以维护到他人的利益。祖国未来的事业都由我们这一代的青少年继承,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这都关于到“法”,可想而知,“法”在我们现代生活中是多么重要。

“法”就在我们的身边,我们是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必须做到“知法、学法、遵法、用法”当一个真正的好公民。

『叁』 "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怎么写

希望你能用上:
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网络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 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 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 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
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律意识.所谓的法律意识,第一就是坏人意识,要时刻意识到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范坏人保护自己.

大到国家制度,如国家权力,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在西方国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是"利维坦",是"凶恶的巨兽";洛克认为国家是"必要的恶";潘恩认为国家是"祸害".他们并不是在谩骂国家,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是一个强权组织,拥有任何私人所无可匹敌的强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的最大危险,认识到"一切权力都易于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是基于对国家权力上述坏的认识,所以才提出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约"的政治制度设计,并提醒人们,"要是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实践证明,正是因为对国家权力的坏的认识,才导致了西方国家的宪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这是坏的出发点导致好的结果,可谓忠言逆耳利于行,置之死地而后生.相反,如果信以为国家超凡至圣,全知全能,大公无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用不着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结果高度集权,独断专行,贪污腐化,国家真的成了"利维坦",权力走向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破坏社会自由.这是好的出发点导致坏的结果,历史反复证明,通向地狱的道路常常是善良愿望铺成的.

『肆』 法律政治演讲稿(查找)

小引;尊敬的向主编、尊敬的各位教授、尊敬的各位律师,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能够参加这个论坛,我想今天大家之所以来到这里,都是怀着共同的一个心愿,就是为中国法治而奋斗,都是怀着共同的一个理想,为律师事业而奋斗。所以大家到这里来,就是来讨论我们的未来,来倾听这些学者的演讲。他们的演讲,一定会对我们有很多启迪,今天在这里不光是中国最大律师协会、中国最大周报的合作,还有品牌。中国律师论坛已经成为我们律师界一个很重要的品牌;今天出席我们这个论坛的著名的教授也是品牌;第三,还有《南方周末》这个品牌,我们三个品牌在一起,加上我们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共同的视野,我们的合作一定会非常愉快。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欢迎诸位的到来,并祝愿今天晚上的自由论坛圆满成功!
总结; 最后讲话的人压力最大也最小。压力最大,是因为我曾经说过,要是和这些教授一起讲课,一定是死定了,可是这样死,我愿意;压力最小,是因为这些教授已经把最精彩的讲完,同时他们讲的话也就是我要讲的。今天我要是讲好了,是在座各位的功劳,讲得不好,是我自己的过错。本届“中国律师论坛”的主题:拓展与规范,拓展的是权 利,规范是义务。规范的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义务,同时也是管理者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我们这个分论坛的主题是“律师法制与法治中国”,我要讲的一个观点就是“感动中国”。我们要关注我们自身的命运,关注司法改革的命运,关注法律制度的命运。我们律师每天干的活都是明知可为而为之的事,但我们要“感动中国”的话,我们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里的不可为是指现在不可为而以后成为可为,这里的不可为是指你不可为而他可为,这里的不可为是指在这里不可为而在其它地方可为。但是律师应该有这种觉悟和追求。贺卫方教授谈到了转型期的法律人的权利和社会公正诉求,张卫平教授讲到了律师在公众事务中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正中的司法公正,陈瑞华教授讲到了司法公正当中的程序公正。我觉得我们“感动中国”的律师有的在这个会场,有的不在这个会场,有些老律师虽然退了二线,却依然在关注着中国律师的发展,比如王工律师,他是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也出了好多本书。律师要做到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可为是指可能在法律实践中不可为,但是可以在立法中希望得到改变。本来我今天打算谈的题目是如何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但为了让各位律师更多地听到学者们的精彩演讲和精深思想,我准备放弃我的演讲时间。大家知道律师帮助权有很多方面,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权主要要体现在侦查阶段。我个人非常喜欢“法治中国”这个词语,无论是立法也好,司法也好,都有深远的意义。尽管这只是一个概念,但作为律师来讲,更多的关注还应该在自身这个行业。我今天要讲的问题还是比较狭窄的,把时间留给在座各位律师和其他教授们吧。最后,我还是要讲:律师要明知可为而为之,但我们更多的是、应该是、永远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就是为我们的律师制度,那就是为我们法律的命运。我最后要用三句话来总结一下:我们每一天都在努力,我们每一天都在进步,我们每一天都看到了希望,感谢南方周末!感谢精彩的南方周末与我们全国律协的“中国律师论坛”的精彩合作!

『伍』 增强法制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的演讲稿

增强法制教育 共建平安校园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制教育,共建平安校园”。
首先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而这些随意的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往往是酿成事故的隐患。
青少年学生除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以外,因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也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的现象。有一些青少年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 “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会渐渐腐蚀自己的心灵,就会使自己经常情不自禁地犯错误。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它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同样,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同学们,让我们全校师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共同创建一个平安的校园。

『陆』 法制在我心中演讲稿,跪求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
中国不是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这规矩是什么呢?这规矩就是规章制度,这规矩就是法律、法规。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社会就要求人们必须知法、守法,正如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作为一名(高校辅导员),要教育、引导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法制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增强法制观念,是必要的。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曾经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严峻的课题。
《今日说法》有一期栏目题目是“冰冻的花季”,讲的是因为一名体育老师的疏忽大意,将花季的少女介绍给一位自称是某某知名中学挑选“体育特长生”的老师,让这位冒牌老师带走了多名女学生,案发后,这名体育老师才明白,冒牌老师是打着招生的旗号从事引诱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样的事情在当地三所中学发生,时间长达1年之久。这个案例中,犯罪人当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对于这名体育老师,从表面上看,她是疏忽大意,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她的法制观念淡薄,心中无法,面对外校的招生人员,未核实对方身份,就将学生介绍出去,学生基于对老师的信任,陷入了罪恶的泥潭。而且从案例中看,三所中学都发生这种不幸的事情,可见,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所以,育人者法制观念淡薄,是可怕的,加强法制观念,要从教育抓起。
杨柳随春发新绿,法治春风遍神州。要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就要有法律的信仰。人一生下来就开始受法律的保护,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在船上任何行动是自由的。但超过这个船的底线,就要落入水中——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慈祥的,他公平公正,使受害者恢复名誉,使我们受到关怀和爱护;法律是严厉的,超过他的范围所作的事是不允许的,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他丝毫不留情的予以严厉的惩罚。法律无处不在,只有增强法制观念,学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育人者具备了这样的信仰,才能将这种信仰贯穿在教育中,将“法”根植于广大的青少年心中。
有规矩才成方圆,有法律的保障才会有和谐的校园。法律是无情的,但学校仍会以“教育为目的”,惩罚只是手段。如果在学校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内,仅仅以无情的法律生硬地对待误入迷途的学生,也不能达到教育为主的目的。在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还要用育人者的爱去引导学生。有这样一件事情,前不久,我的一个学生领取1200元的助学金后存入银行卡,后银行卡被盗、卡内1500多元分三次被取出,被盗学生与我联系后,我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偷盗的学生很可能会因一时的贪欲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案情简单,嫌疑人明显,我立即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制教育,给出一定的时间,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钱很快就回到了被盗学生手里。事后,又对与此事相关的学生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工作。这件事情也让我对“法”的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校园里,还有很多典型的案例,可以说,法无处不在,要将法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把这样的法制意识传递给学生。用“法”来约束行为,用爱来感染学生;“以人为本”创建和谐校园 ,只要法在心中,行在法中,以爱为桥梁,用心沟通,让法,与爱同行,我坚信:
我们的校园一定会更加温馨和谐; 我们的师生一定会更加团结向上; 我们的事业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法律在我心中”让我们共同谱写一曲和谐校园之歌!

『柒』 求一篇“庆国庆,我为司法行政添光彩”的演讲稿

我是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工作xx年来,我深深地体会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虽然艰辛,但光荣而伟大!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没有炮火连天的战功,没有出生入死的考验,也没有攻克科技尖端的惊喜和荣耀。它就像大海里的一滴水,沙漠里的一粒沙,荒原中的一株草,微乎其微!但这一路的平凡,所有的琐碎,所有的艰难与险阻,都是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前进道路上的一道道风景。让我们在这样的时代大潮中,乘风破浪,以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无愧于司法行政事业,无愧于伟大的法治时代!我愿做一滴水、一粒沙、一棵小草,永远献身司法事业,服务百姓,辛勤劳作,默默奉献,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司法助理员,为司法行政添光彩!

『捌』 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法律在我心中

我们知道,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依概念理解,法官只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官”。

从表面上看,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可以以“四不”带过,即裁判不公、久拖不决、执行不力、形象不佳。深层次的原因呢?应是法官没有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上司。法院的人都清楚,每名法官的头上可谓是“电网”密布,纪律处分、错案追究、工作差错追究,再加上“不准”、“禁令”、“严禁”、“规范”什么的,在这种环境下,大家都在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也在认认真真地提升着自己的业务知识。

但当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仅精通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学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真正忠诚于法律。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正司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和条件,但并不是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官必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然会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一个法官的执法理念如何,与其具不具备对神圣法律忠诚的品格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多数公民也许还不能从更深的意义上去认识法律的神圣,但作为一名法官,在公正审判、执行每一件个案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法官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其作出的判决应是法官的灵魂和良心净化、过滤后对是非曲直的正确评断。社会公众一直将目光聚焦于法官身上这一事实,便说明了司法公正对国家、对公民的重要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法官之责系于大半。

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需要的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忠诚于法律的法官。

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首先应对法律无限敬仰和信仰。信仰法律的人,他的道德一定是高尚的。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他应当是业务精通的。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这些,都需要他忠诚于法律。

时下,大家都在忙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下定义,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是爱岗敬业、忠诚于法律。其它诸如公平、正义什么的,只是其表象,因司法公正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是一项给法官的头脑和心灵规定的任务。

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只有培养出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根植于人心。只有培养出一大批忠诚于法律的法官,并使之成为法官群体主导力量,公正与效率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绝对权威,全社会才能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除此,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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