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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

发布时间: 2020-12-23 09:44:52

⑴ 有关刑法的名人名言

1、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马克思

2、生命的内意义在于付出,在容于给予,而不是在于接受,也不是在于争取。

——巴金

3、人只有献身社会,才能找出那实际上是短暂而有风险的生命的意义。

——爱因斯坦

4、 人的价值蕴藏在人的才能之中。——马克思

5、不要在已成的事业中逗留着!——巴斯德

6、科学没有困境,但科学家有祖国。——巴斯德

7、一个能思想的人,才真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巴尔扎克

8、凡在小事上对真理持轻率态度的人,在大事上也是不可信任的。

——爱因斯坦

9、人妖有三个头脑,天生的一个头脑,从书中得来的一个头脑,从生活中得来的一个头脑。——蒙田

⑵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 《刑法的格言展开》 两本书的txt格式,上课急需用啊,怎么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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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刑法格言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有三个特性;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
有体性即人为性,源于人的身体动静,排除思想犯罪(诸如古代的腹诽罪啦)。
有害性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放在刑法中即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或增加了风险。

⑷ 有关法律格言的论文怎么写跪求一篇!

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本文拟在展开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但更是一种理论。犯罪论体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建立在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据说是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 )的门徒从黑格尔哲学引入的。(注: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radbruch)指出:行为概念,从来既无名目,又无形体,仅在体系内彷徨漫步。后来由于黑格尔(hegel)之刑法学的门徒,将行为予以实质化,时至今日, 行为观念在刑法学已占有重要的地位。此种功绩,首先应归功于阿贝格(abegg),其次应归功于贝尔勒尔(ber ner)及厥斯特林(koostlin)。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当然,黑格尔是从哲学意义上阐述行为概念的,但它仍然对刑法中行为概念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注:黑格尔认为,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下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行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在论及犯罪时,黑格尔指出,犯罪的方面,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考察的问题。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社1961年版,第116页。因此,黑格尔强调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之外化, 意志对于行为具有支配性。黑格尔指出:在意志的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方能归类于我。参见前引黑格尔书,第119页。)行为概念一经在刑法中确立, 就成为刑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并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对行为的理解也随之发展,由此展开了行为理论。在刑法学说史中,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贝林格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注:因果行为论是以实证主义为其哲学基础的,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对此,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指出,在这种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的观点里,行为是身体的运动或静止,主观意志是神经的内部刺激对肌肉的支配。最明确地表述这种观点的学者是贝林格。他的行为概念从根本上讲还是停留在自然科学之内的。这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对构成要件以前的那种(简单)行为论有用的观点,然而不管怎么说,仍然是来自于19世纪的自然科学的思考。即使是将行为论引进构成要件理论的m·e·麦耶尔,也同样停止在“身体动作=行为,身体静止=不作为”这样一种观点上。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玉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性,二是有体性。因果行为论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活动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思内容本身不属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将行为与责任相分离。因果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果行为论虽然具有机械性,但它将行为与思想加以严格区分,具有区别功能。

(二)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这是一种从主观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目的主义的行为论。(注:目的行为论之强调行为的目的性,与黑格尔的行为概念存在相通之处。因此,我国学者指出:目的行为论采用的是黑格尔行为概念的框架,而将违法与责任的内容从中剔除了出去。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因此目的行为论以主观主义为其哲学基础,是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从违法性视角考察得出的结论。因果行为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危险,强调结果无价值;而目的行为论则把故意作为违法性的要素,不仅对法益的侵害和危险,而且侵害、危险的方法(行为的种类、主观的要素),也是违法性的判断内容。因此,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无价值。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目的行为论摈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

(三)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谢密特(e·schmidt)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规范主义的行为论。(注:社会行为论也被认为是一种综合的行为理论。我国学者指出:从社会行为论产生、确立的过程可以看出,社会行为论实际上是综合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的见解而形成的综合的行为理论。虽然在这种理论的范围内,各种主张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追求行为的法的、社会的意义的。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概念包括以下三种要素:一是有体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是指社会重要性。依社会行为论的观点,决定是否成立行为,凡人类的举止(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问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于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重要性,都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反之,如果行为对于社会并无意义,不是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举动,就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

(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阿尔特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创立的, 这是一种从人格形成的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表现,是在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据行为人的主体的态度而实施的。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本来是一种潜在的体现,但它现实地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这种活动被人格的主体的一面操纵而实施时,就是行为。(注:日本学者认为,人格行为论是从“人”的观点把握行为,指出:团藤博士和考夫曼的立场,是着眼于行为人的人性的存在,考虑到其人格的深层来规定行为的意义,我认为可以称其为人格行为论。而且,根据这种立场,可以把作为和不作为、基于故意和基于过失的东西都包摄在行为之中,这正是把人的行为看成其人格的表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参见〔日〕大@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顺便指出,大@①仁本人也是人格行为论的倡导者,他曾经与团藤重光就人格行为论进行了思想交流。详细描述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⑸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

还好,没记错,的确是张明楷的。
那个——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你通读过么?你想写哪一条——不会是整本书吧?
.........
帮你写......请别指望了~~写不好,你不满意;写好了,舍不得给你~~

⑹ 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中有这样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对象的时候,一个行为能否被评断为内犯罪。比如,你以为容是个人,想杀他,客观上是一个稻草人,这时的犯意就是用这句话评价的。不存在对象,你却有杀人的思想,并不因此受到处罚。

⑺ 有关法律的谚语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7)刑法格言扩展阅读:

相关文章:

刑法格言的意蕴: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玑。有人就有法,有社会就有法,法律存自远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格言却在古罗马和中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的笔下获得了长存。这种“古拉丁文的格言独具一格,精辟而简练”,却也给后人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我们常常从教科书或者法学经典著作中读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却很少读到专为解释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义。张明楷教授的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正弥补了这一不足,盖使渊深晦涩之经典法律格言通晓其义,为当前刑法实践提供智慧,故而被誉为研习刑法学的基础读物。

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息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换言之,是最杰出智慧的结晶。

通过法律格言中所蕴含的法律智慧,来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当“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时。

拘泥于文字者拘泥于皮毛。自古作解释而传之后世者,皆是借解释的手段,阐述自己的观点。古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谷梁善于经”。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本书在法律格言的展开过程中,想要表达的亦是自己的学术观点。本书以23句刑法格言为小标题,阐述了刑法总则的23个问题,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独立的论文。

在展开的过程中,旁征博引,层层深入,紧紧围绕着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清晰地展现了标题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适用中的问题。辑录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释,非博古通今者不可为,非博览众家之长者不可为,非学术造诣深厚者不可为。故此项工作唯有杰出的法学家方可胜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没有法之理就没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实质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虽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传。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而刑法格言更是无数法律在岁月的洗涤下的精华,已颇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我们亦才有幸看到了这部著作。刑法格言历经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⑻ 求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后感 座谈会发言 重点讲述幼年人无异于精神病患者

写读后感要注意
首先要设置一个境界 把你读的文章引出来 后面加一句 读了之后回深受感触等话语
再把文章答的主要内容概括出来
然后把你的想法另起一段写出来 要是自己的真情实感
然后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谈谈你对这个文章的观点
最后升化主题
简单说就是四个步骤:引,议,联,结.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⑼ 跪求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电子版

http://wenku..com/view/f73f73232f60ddccda38a06b.html
去百抄度文库。网络文库里什么都有,还挺清楚的。pf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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