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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
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
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
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
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
1, 关于我与法学
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
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
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
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
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
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
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
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
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
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
2, 关于战争
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
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
“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
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
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
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
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
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
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
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
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
3, 关于死刑
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
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
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
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
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
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
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
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
结语
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
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
(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
法学是爱,请相信我。
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
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
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
参考资料
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
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
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
4, 还有什么。
《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
《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
《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
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⑵ 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中有这样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对象的时候,一个行为能否被评断为内犯罪。比如,你以为容是个人,想杀他,客观上是一个稻草人,这时的犯意就是用这句话评价的。不存在对象,你却有杀人的思想,并不因此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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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本文拟在展开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Ⅰ
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但更是一种理论。犯罪论体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建立在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据说是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 )的门徒从黑格尔哲学引入的。(注: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radbruch)指出:行为概念,从来既无名目,又无形体,仅在体系内彷徨漫步。后来由于黑格尔(hegel)之刑法学的门徒,将行为予以实质化,时至今日, 行为观念在刑法学已占有重要的地位。此种功绩,首先应归功于阿贝格(abegg),其次应归功于贝尔勒尔(ber ner)及厥斯特林(koostlin)。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当然,黑格尔是从哲学意义上阐述行为概念的,但它仍然对刑法中行为概念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注:黑格尔认为,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下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行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在论及犯罪时,黑格尔指出,犯罪的方面,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考察的问题。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社1961年版,第116页。因此,黑格尔强调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之外化, 意志对于行为具有支配性。黑格尔指出:在意志的行动中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方能归类于我。参见前引黑格尔书,第119页。)行为概念一经在刑法中确立, 就成为刑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并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对行为的理解也随之发展,由此展开了行为理论。在刑法学说史中,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贝林格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注:因果行为论是以实证主义为其哲学基础的,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对此,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指出,在这种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的观点里,行为是身体的运动或静止,主观意志是神经的内部刺激对肌肉的支配。最明确地表述这种观点的学者是贝林格。他的行为概念从根本上讲还是停留在自然科学之内的。这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对构成要件以前的那种(简单)行为论有用的观点,然而不管怎么说,仍然是来自于19世纪的自然科学的思考。即使是将行为论引进构成要件理论的m·e·麦耶尔,也同样停止在“身体动作=行为,身体静止=不作为”这样一种观点上。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玉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性,二是有体性。因果行为论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活动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思内容本身不属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将行为与责任相分离。因果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果行为论虽然具有机械性,但它将行为与思想加以严格区分,具有区别功能。
(二)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这是一种从主观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目的主义的行为论。(注:目的行为论之强调行为的目的性,与黑格尔的行为概念存在相通之处。因此,我国学者指出:目的行为论采用的是黑格尔行为概念的框架,而将违法与责任的内容从中剔除了出去。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因此目的行为论以主观主义为其哲学基础,是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目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从违法性视角考察得出的结论。因果行为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危险,强调结果无价值;而目的行为论则把故意作为违法性的要素,不仅对法益的侵害和危险,而且侵害、危险的方法(行为的种类、主观的要素),也是违法性的判断内容。因此,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无价值。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目的行为论摈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
(三)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谢密特(e·schmidt)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规范主义的行为论。(注:社会行为论也被认为是一种综合的行为理论。我国学者指出:从社会行为论产生、确立的过程可以看出,社会行为论实际上是综合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的见解而形成的综合的行为理论。虽然在这种理论的范围内,各种主张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追求行为的法的、社会的意义的。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概念包括以下三种要素:一是有体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是指社会重要性。依社会行为论的观点,决定是否成立行为,凡人类的举止(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问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于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重要性,都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反之,如果行为对于社会并无意义,不是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举动,就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
(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阿尔特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创立的, 这是一种从人格形成的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人格的表现,是在人格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据行为人的主体的态度而实施的。人格是主体的现实化;人格本来是一种潜在的体现,但它现实地表现为活生生的活动,这种活动被人格的主体的一面操纵而实施时,就是行为。(注:日本学者认为,人格行为论是从“人”的观点把握行为,指出:团藤博士和考夫曼的立场,是着眼于行为人的人性的存在,考虑到其人格的深层来规定行为的意义,我认为可以称其为人格行为论。而且,根据这种立场,可以把作为和不作为、基于故意和基于过失的东西都包摄在行为之中,这正是把人的行为看成其人格的表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参见〔日〕大@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顺便指出,大@①仁本人也是人格行为论的倡导者,他曾经与团藤重光就人格行为论进行了思想交流。详细描述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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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有关法律的谚语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5)刑法格言的展开txt下载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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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意蕴: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玑。有人就有法,有社会就有法,法律存自远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格言却在古罗马和中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的笔下获得了长存。这种“古拉丁文的格言独具一格,精辟而简练”,却也给后人的理解带来了困难。
我们常常从教科书或者法学经典著作中读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却很少读到专为解释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义。张明楷教授的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正弥补了这一不足,盖使渊深晦涩之经典法律格言通晓其义,为当前刑法实践提供智慧,故而被誉为研习刑法学的基础读物。
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息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换言之,是最杰出智慧的结晶。
通过法律格言中所蕴含的法律智慧,来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当“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时。
拘泥于文字者拘泥于皮毛。自古作解释而传之后世者,皆是借解释的手段,阐述自己的观点。古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谷梁善于经”。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本书在法律格言的展开过程中,想要表达的亦是自己的学术观点。本书以23句刑法格言为小标题,阐述了刑法总则的23个问题,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独立的论文。
在展开的过程中,旁征博引,层层深入,紧紧围绕着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清晰地展现了标题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适用中的问题。辑录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释,非博古通今者不可为,非博览众家之长者不可为,非学术造诣深厚者不可为。故此项工作唯有杰出的法学家方可胜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没有法之理就没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实质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虽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传。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而刑法格言更是无数法律在岁月的洗涤下的精华,已颇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正是基于这种信仰,我们亦才有幸看到了这部著作。刑法格言历经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⑹ 刑法学本科入门书籍
1、《论犯罪与刑罚》,小册子是百年来脍炙人口的启蒙读物,内容浅显易懂,对刑法兴趣的引入很有价值。
2、张明楷《刑法学》,我国第一本独著的三要件理论刑法教材,也基本代表司法考试官方命题人的观点。涉及很多法条分析的内容,你学法学要考司考吧,那就来接受比较受用的观点吧,四要件已经不太吃香了。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4(选)、张明楷《刑法的私塾》,案例展开的理论研究。其实这本书适合入门之后看,但我还是强烈推荐给你。
⑺ 刑法格言的展开
(1)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3)任何权力都不内得位容于法律之上
(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5)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处罚
(6)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7)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8)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9)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10)不作为也是行为
(11)原因的原因的结果的原因
(12)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13)无犯意则无犯人
(14)不知法律不免责
(15)法律不强人所难
(16)紧急时无法律
(17)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8)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19)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20)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21)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款
(22)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⑻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
还好,没记错,的确是张明楷的。
那个——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你通读过么?你想写哪一条——不会是整本书吧?
.........
帮你写......请别指望了~~写不好,你不满意;写好了,舍不得给你~~
⑼ 提高法学修养(尤其刑法)
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么?如果是的话,建议你可以看看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这方面的书籍,因为学好刑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犯罪么,其次好好研究一下 意大利 贝卡利亚的 犯罪与刑罚 这是俺们刑法学界的泰斗写的啊,很有名,我说的是研究,不是看。另外多看看一些名家写的论著 要看是谁写的,没名气的就别看了 要看这些人的 高铭暄 赵秉志 张明楷 陈兴良等
如果你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建议你先从刑法学基础开始,看看教科书,不过很枯燥的,给你推荐一套书,基本是用案例来教授理论的,即使你是法学的学生也应该看看。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上面的书一共5本,可以看看,第一卷都是总则的东西,比较重要。
⑽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犯罪是一个概念,就是违法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版罪,而这个程度如何权规定呢,那就是由刑法来确定。只有刑法规定出了一定的标准才能衡量出一种行为是否为犯罪,而同时也只有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此种行为,才使得刑法与犯罪紧密的结合了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
其实刑法规定犯罪主要是去区别民法中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而刑法中的犯罪也是法律规定中的最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