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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3-08 11:17:33

⑴ 什么是一般事故,什么是意外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回故。
意外事故是发答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⑵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什么含义

1、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2、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特征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2)意外事故事件扩展阅读: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

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

⑶ 800分问几个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事件

郑州:雷声"吓"死1壮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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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郑州、新乡等地出现了罕见的“冬雷阵阵”,没想到,罕见的冬雷引发了一场悲剧:当日早晨6时许,郑州市金水区北部的庙李镇庙李村的田野里,正在干活的年仅31岁的宋承汉在一声惊雷过后猝死。

经大夫检查,死者身上并没有伤,人们推测死者是被雷电“劈死”,但并没有有力的证据。昨天(1.14),有关专家经综合分析,得出结论:死者应该是被强雷震死的。

昨日上午,笔者和省雷电灾害检测中心主任苗连杰等防雷专家来到事发现场。据现场目击者乔国相介绍,死者叫宋承汉,新县人,他们在这里租用庙李村的土地,在塑料大棚里种蘑菇。当日约6时许,他起来查看自己塑料大棚里的食用菌生长情况,正看时,突然发现塑料大棚上面有一个脸盆大小的火球,非常刺眼,紧接着就是一声巨响。大约三四分钟后,当他走出大棚来到与自己大棚相邻的一小块空地时,突然发现宋承汉已经躺在地上不行了。他当即叫来10多米开外的死者的表兄刘锦程,约10多分钟后,120的医护人员也赶到现场,负责急救的医护人员一看,宋已死亡,但身上没有伤,只是鼻子、口腔里有点儿血。

据乔说,宋承汉听到下雨后,起来想把外面盖大棚用的草帘子抱进棚内。当他将最后的一抱草帘子抱到距自己的大棚门口不到3米时,就被强雷击中,并且永远地离开了人世。据大河报报道,就在火球爆炸的同时,其表兄刘锦程正好要开门外出,一声惊雷,把他吓回了屋内。另据死者的亲属、同事介绍,宋承汉生前身体十分健康。

14日下午,我们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太平间里见到了死者,死者鼻腔、口腔里还留有血迹。

宋承汉的意外死亡让人奇怪:其一,如果是雷击死亡,为何其尸体未留下一点被灼伤的痕迹,就连他抱的草帘,甚至是近在咫尺的塑料大棚也毫无被火烤过的迹象?其二,如果是雷击,必然有高强度的电压通过,当高压通过人体时,人身上也应当有电流通过的痕迹,可是死者身上没有。其三,他站在地面,其身高也不过1.7米,其周围的大棚、土房均在2米以上,为何他遭雷击?

苗主任介绍说,雷击伤人有三种形式:一是直接遭雷击时产生6000~1万度的高温,致人烧伤死亡,但人身上会留下焦糊的痕迹;二是低空雷击产生高强度的雷电冲击波,致人死亡或受伤;三是超强度的声音分贝,远远超过了人体的承受能力致人死亡。通过现场勘查、目击者的描述及尸体来看,宋承汉的死亡最大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据两个不同方向的目击者描述:乔某看到火球爆炸时距自己约40米远,经测量,爆炸地点在距死者仅有6米远的低空;另据事故现场正南方约300米外、50多岁的杨女士说,当时雷声大得吓人,几十年来从未听到这么响的雷声,甚至听到屋内的玻璃震动的响声。由此可见,距死者仅有6米远的强雷,其声音分贝又是如何。

判断死者是被强雷震死,还因为死者的口、鼻出血,表明其体内已经严重受伤,特别是大脑严重受伤的可能最大。当防雷技术人员验其脚底时,未发现电流通过的痕迹。

专家说,此次事故说明,一年四季都可能发生雷击,人们应增强防雷意识。另外,雷击是一种正常的天气现象,任何迷信说法都是不科学的。(注:作者系河南省气象局工作人员吴大成毛新斌文)

⑷ 事故和意外的区别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意外,词语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通常指不好的事件但有时指的事件不分好坏)。

⑸ 什么叫意外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⑹ 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燃气泄露爆炸、交通意外、航海意外、运动中碰撞、拉伤、毁容等等。

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例子:如某汽车驾驶员见前面有几个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驾驶员预见到快速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车速,当车行驶到在路上行走的几个人身边时,其中一人突然冲向汽车自杀,驾驶员刹车不及造成死亡,驾驶员对死亡人的行为是无法预见也是不可预见的,这就是意外事故。

(6)意外事故事件扩展阅读

意外事故的含义包括:

1、意外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⑺ 意外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有什么区别

1、定义

① 意外事故,是指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② 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定性

①意外事故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②安全责任事故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危险而不予防范的,或防范不够的,未按规定操作或监督的过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判定标准

① 意外事故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②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7)意外事故事件扩展阅读

意外事故的赔偿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责任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意外事故

⑻ 意外事故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分别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专者过失,而属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就看你工人事先能否预见院内会有小孩出没了。如需律师帮助你可以直接和我联系

⑼ 什么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入桥下,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崩,巨大的泥石流将桥面冲毁了,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预见,也不可能预见。例如:护士姚某按照医生开_的青霉素针药给一个三岁的幼儿打针时,按操作规程首先做了皮肤过敏试验,、但作皮试后五分钟时该幼儿出现了过敏反应一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抽气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解剖尸体后查明该幼儿体质特异,不能承受青霉素皮试,因而发生过敏反应死亡。该案中,幼儿的死亡对护士姚某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可能预见,则是意外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⑽ 一般的意外事故有哪些

一般的意外事故有交通意外、航海意外、地震、水灾、火灾、、运动中碰撞、拉伤、毁容。旅游途中的跌倒、损伤、燃气泄露爆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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