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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私的演講稿

發布時間: 2021-01-20 19:16:31

『壹』 求一篇以人性(或者社會或者自然)為主題的演講稿

人性化是 2003 年法治的焦點和亮點,但不同的聲音也能時常聽到,有些受害人及其親屬認 為,對罪犯講人性,就是對受害人的不公平,因為罪犯毫無人性地踐踏受害人的權利;有些 學者認為,人性應該是法治應有的品質,何必還需人性化?還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 掉法律的威力,因為法律的威力來自無情無私,而人性必須承認有 情有私。顯然,為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性的關系。 首先,必須研究法治與人的關系。法治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規定的是人的權利和義 務,維護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發展,實現的動力是人的實踐。法治的起點、終點、 目標和手段都離不開人, 拋開人的法治是不可想像的。 法治的最終主體要素是自然人, 因此, 法學是人的科學,法治是人的實踐,法學必須研究人,法治必須服務人,法治的終極價值目 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須以人為本。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系。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 活方式生活著。人性是什麼?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 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人 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後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 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 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後,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系。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 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 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 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 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 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 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 礙他人的自由。發展需要產生發展權,自己要發展,他人也要發展;窮人要發展,富人也要 發展。基本人性凝結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 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蘇格拉 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人性化法律意識。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 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准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 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第三,構建以人性為指導、以人權為底線的執法方式。執法者必須懷著人性的理念,對 執法過程中的細節、新問題和執法失誤有一種人性的判斷力,不至於出現執法的異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濟為最終目的,對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權利遭到損失,司法機 關以公力去救濟,恢復被害人的人性權利,這是人性的救濟;對加害人而言,由於人性的裂 變,所以作出了傷害他人人性權利的行為,司法機關強迫加害人承擔法律責任,使其痛苦、 反思、悔恨、自新,從而恢復人性,這也是人性的救濟。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為執法者,從人性的角度,更容易與行政相對人取得共識, 事半功倍。作為司法者,以人性救濟為己任,他不僅發現了犯罪,而且發現了人性的病變, 他作出的不僅是一紙判決,而且是修復人性的處方。作為罪犯,人性的根莖上最容易萌發謝 罪的枝椏,真誠悔罪,這對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創傷也是一種撫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覺 遵守中,在執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濟中,在罪犯的悔罪中獲得威信,得到實現。

『貳』 關於隱私的演講稿

隱私和隱私權

隱私,是指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⑴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電話、E-Mail等;
⑵個人私事,包括婚戀、避孕、墮胎、收養、疾病等;
⑶私人領域,如身高、體重、三圍、日記、卧室等。

隱私權,又稱「寧居權」、「獨處權」,是指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這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公民對於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事項,有權要求他人不打聽、不搜集、不傳播,也有權要求新聞媒介不報道、不評論以及不非法獲得。
二、是公民對於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有權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擾,包括自己的身體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區域不受侵入、窺探等。

隱私權具有以下特徵: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的私的權利,並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實際上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的保護並非毫無限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

『叄』 關於《人性的弱點》的演講稿,要1000字左右的

人性的弱點
人性的弱點有很多:虛榮、自卑、怯弱、自負、自私、貪婪、慾望……人性好比一座迷宮,其中變化莫測,縱使身在其中的自己也無法摸清。畢淑敏曾說;「心靈世界既有鮮花,也有猛禽。
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每個人都有弱點,那是人所不可避免的屬性。《遇見未知的自己》中張德芬通過老人的口說:「對於自己的各種感情,不管是消極或積極,你得先學著去接納它,只有先接納才會有改變的的可能。存在即為合理,但我們決不能讓我們的弱點控制自己的行為,接納也並不體味著迎合消極,弱點,只是通過接納,不斷地提醒自己,從而改造出一個全新的自我,脫去弱點,化繭為蝶。
曾記得在小時候看過的電視劇中,《少年王》中有這樣一幕:吳奇隆所扮演的衛斯理對白素說為什麼人在經歷不同的事情之後就會變得自私偏激,而不能從這些經歷中去學習成長,從而使自己變得從容豁達。白素的回答讓我覺得很耐人尋味:「我想人掉下去,總比升上來要容易的多吧,不費吹灰之力。」
很多時候,在我們遇到讓我們痛苦的事情之後,我們會墜向自己弱點的深淵。沒有一定的規格來框住任何一個人,你也不知道未來是怎樣的,因為任何事情都是變化的。如果你不想落入漩渦的泥潭,請多多進行心性的頤養吧。就如名著《復活》所描述的故事一樣,主人公精神的復活,是在不斷掙扎中上升的。人性的弱點,會使我們失去了對人生美好的感受,是可怕的,可只要我們有一顆,不屈勇敢地心,你就能保持唯一的純真。

『肆』 求心理學有關人性的課題演講稿

演講稿:人性的自由--反對我們的歷史「變化」

我並不了解您們,但是我也許能說出您們的人類的人性或力量。
我們的歷史是斗爭的。過去,幾乎所有的演說都基於眼下的問題或困境--它是我們的不滿與恐懼,但總是把我們的過去的心靈中的榮耀「感」進行聯系與挑釁,卻又同時允許了「一種」未來的命運與夢境的無意識激情。如果認為一篇演講稿必須抓住民眾的心情才能影響力,那我只是在利用您們的激情:一種充滿自我安慰的激情;這無異於一位統治者利用我們當中「小部分」的怨恨與貪婪來統治著民眾,統治著社會。對於自由,民主的訴求與宣言也是基於這種方式,這是大家所熟悉的歷史「事件」。只要是為了擴張領土,不論是戰略性或文化消費,都是因為民主,自由的「體制」在某種人(包括媒體或所謂的大眾文化中的大眾色彩)的煽動下達到的歷史教訓。在這種體制中,我們要的是權威,但由於每個人不能得到,於是為統治者或政客創造了「時間的機會」:只要是人民甚至是人類的心理需要。於是我們並不是因為珍惜生命而發揮自由民主,卻是為了某種制度的建構而消耗畢生的精力。我們的自由民主是付出了許多寶貴的靈魂而「選擇」了群體或個體之間的徘徊,這是國家的政策,也是社會集團的陰謀;因為他們仍然認為「一般人」只有激情而沒有思想的,認為他們的自由民主只是一種「要求」,並非真心實意。於是從大學講壇到社會媒體都一致塑造一種備忘錄:只要國家不動亂,就有自由民主--這是口頭承諾。我們仍然活在統治制度中,我們的生命失去了真正的保障,而成為了忙碌與恐懼的傀儡。以上已證明了我們的歷史只是在應付而非面對--應付原始的統治制度的不平衡「規則」或約定成俗。我們趕走了貴族統治,卻趕不走統治者,也「不能」取消他們所傳承給我們的統治制度,我們總是受社會暴力所誘惑與恐嚇。這是我們的悲劇,也是人性的詭辯;我們只看見社會發展的癌症,卻看不見人性的地雷區;即使看見了只是方便利用或進行挑戰,而非避免發生。為自由的斗爭被人性異化為「自由斗爭」的歷史,以至於斗爭自由的歷史。如果沒有貴族暴力的壓迫歷史,您們還會為生命的崇高而爭取自由嗎?如果沒有暴力體制的不對等現象,您們還會急於從古典中尋找人性的尊嚴嗎?可是您們從歷史中獲得了什麼代價呢?--只是無窮的戰爭,報復與恐懼,還有野性的貪婪。這跟統治者的手段又有何差別呢?您們只是滿足了自由民主的「氣息」罷了,卻同時為統治者的策略提供更多的合理化形式,以至使您們不得不為「淪落」到為統治意志而戰,為社會制度而奮斗。這不是你們的思想,而是統治集團的威脅力量;即使有契約或備忘錄,那隻是桌面上的一張紙。就連社會主義運動也免不了政黨組織「控制」工農階層的歷史統治。在國家與生命之間,我們乖乖地「選擇了」聽從統治者的命令制度,即使選舉與輿論也只不過是社會生活過程的「附加價值」。--我們要的是經濟發展,並且是在犧牲靈魂的方式下「注視著」現實的「最低水平」。只要有娛樂,我們就笑嘻嘻了,真像個不能長大的孩子。
歷史的發展之所以繼續,是因為它沒有將來的形式。不是歷史推動了人類的發展,而是人類的發展「暴力」決定了歷史的心聲。歷史只是人類設計的時間程序,概括了設計,戰略與實驗的生存手段。例如:我們沒有說話的「機會」,卻接受著輿論的空間!我們的疲憊心靈無法自由「發表」,卻接受了發泄心情或壓抑的論壇!我們努力不是來自奮斗,也不是為了奮斗,卻是因著生活壓力的各種理由來作為社會實踐上的辯護「方式」!我們樂於實用的觀點或理智,是為了證明自己的生存意志,正如尼採的激情!我們追求民主只是為了更多的權力斗爭!我們閱讀古人的智慧,並不是出於意識到他們是人類的一部分,而是因為他們是我們的「看不見的將來」,為我們自閉的心境做一點安慰的工作。總之,我們的思想不來自於無限的心境,卻是為策略的動機而設計的生存手段。把人類的做人手段當成是我們自己的生存法則,這就是我們的思想原理,就是我們的基本的心理動機;正如常言道「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即使有人反對,他的生活依舊活在社會統治的人性框架中。歷史已經證明,是文藝復興起死回生的學者--如蘇格拉底或莎士比亞--也是民族主義的反殖民主義運動以及全球化力量,推動了自由體制的發展;但還是體制本身的強制力量。後現代主義已經向我們展示了合理化的霸權運作過程及其方式。可是我們當代的許多國君仍然「意圖」借著各種合理化的範式或框架--例如語言游戲或話語建構--來維著辛苦經營或創造的統治力量(非統治制度);他們仍然是我們思想過程的幕後工作人員,藏在像媒體視窗背後做我們人類的「真實的影子」。那麼請問您們,人類的存在,人類的思想難道只能在統治制度的形式之下或之中嗎?難道世俗化,精神化,宗教化才是我們自由思想的「媒介」形式?您們的思想,您們的自由,難道只能是人類的,制度的,現實的,以及自我利益的,而不能是生命或思想本身的目的嗎?難道您們不曉得,當我們越來越在現實里為各種「小部分的利益」而斗爭時,心境就越來越自閉,以至不斷地出賣和消耗自己的生命的靈魂嗎?您們難道只為了「自我的」思想而寧肯出賣人類每一個單位中普遍固有的生命的靈魂?請您們記住這一關鍵時刻。在這關鍵中,你們再也不是「某某動物」的公式法則,更不是「人類」的本相。您們是「人」,有生命思想的人,有為存在本身的榮耀而付起尊嚴責任的人,更是有能力避開邪惡斗爭而團結在一致的保守自己「善性的意念」的人。這種「人」不是一種身份或某某形態,他就是他自己的(非自我的)「意義」。它到處地活在群體中,但也可以在所有的個體中找到它的蹤跡--它們之間沒有矛盾對立與張力--當他們彼此沖突時是出於意識到,外來(或內在)不規則壓力的問題的強制力量及其弊病而迫使他們尋找團結合一的支點來對抗一切形式的「幻覺」--但是它們的對抗並不是製造各種紛亂的斗爭與戰爭,也不是為了斗爭或改革,而是盡力保守群體與個體之間的和諧的純真本性:這種本性足以讓野心家,政客,外交官等等的統治力量無法分化我們內心過程的善性的意念--這種意念是一種為生命本身的生存意義而來的能力,但不是一種為現實斗爭的野性力量。

『伍』 人性的弱點演講稿

什麼事都是把雙韌劍,只是程度不一樣而已. 虛榮心對於某些人是致命的,但對有些人反而是種推進器,他會更加的努力去超越別人,去證明他比別人強,當然由虛榮心產生的動力就不見的那麼讓人多為信服.

『陸』 人性的光輝,演講稿

人性的力量
今夜,我仰望著滿天繁星,突然看見:在天堂門口,有一位飽經風霜的老爺爺正在向我微笑。啊!是他!冉阿讓。我不禁想起了一本剛剛讀完的名著——《悲慘世界》。
它講述了苦役犯冉阿讓因為偷了個麵包而被判刑,又由於越獄,刑期被延長。社會的不公與排斥,消弭了他重新做人、改過向善的信
心。是寬大為懷的主教伸出慷慨的援助之手收留了走投無路的冉阿讓,他不僅不計較冉阿讓偷他的銀器具,反而將一對銀制燭台送給了他,並囑咐道:「答應我一定要把這些錢用到好的地方。你把這些銀器賣掉,用這些錢讓自己過得好一些。」
冉阿讓被愛征服,當晚他悔改了。我堅信:人是可以改變人的,正如主教以寬大、仁慈深深感化了冉阿讓,給了他無限的希望,使他徹底悔悟,開始新的生活。樂於助人,見義勇為,得到人民的愛戴,搖身一變成了受人尊敬的市長。在逃亡途中,他做的好事不計其數。
在一幕幕精彩的情節中,最令我難忘的要數他(冉阿讓)親手放了沙威。要知道,沙威可是千方百計想要捉他回監獄的啊!我百思不得其解:冉阿讓為什麼要放走他呢?哦!我明白了,是善良!是善良使冉阿讓敞開心胸。他用自己的善良、寬容設身處地為沙威著想,他感到沙威是職責所在,是迫不得已,他放走了沙威。冉阿讓的寬大、善良因而感化了冷酷、固執,曾一味追捕他的警長沙威。
書中提到了許多人,但最令我感動的只有一個。她就是芳汀,一個平凡而又偉大的女人。她為了讓女兒珂賽特能過上好日子,將她託付給人面獸心的德納第夫婦,而且將自己每個月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寄給他們,這一切為的就是使女兒能夠過上幸福快樂的日子。但是,狠心的德納第夫婦非但不體諒她的苦,反而變本加厲,隔三岔五地問芳汀要錢。對小珂賽特,他們是又打又罵,從不給她好日子過。但是,這一切,芳汀都還蒙在鼓裡一無所知。出於對女兒的愛,她賣掉了滿頭金發和滿口潔白的牙齒,一夜之間老了三十多歲。但是,她依舊工作著,日夜不眠......
我的思緒又回到了冉阿讓身上,不禁百感交集,他從囚犯到市長,簡直是天壤之別,這無疑是人性的巨大轉變。面對著窮困潦倒,世態炎涼,將會產生兩種人:第一種是卑微的人。他們醜陋、自私、貪婪的本性無法隱藏。就如書中的德納第,他為了錢財不惜一切進行詐騙,一會聲稱是演員,一會兒又變成了畫家,但他再高明也掩蓋不住他醜陋的本性。其實在當今社會也不乏有一些為了眼前利益而不擇手段的卑鄙小人。如一些憑借職權貪污受賄者;在重大賽事中為得到好成績而服用興奮劑者;還有小到考試作弊者……任何刻意地偽裝都將被識破,虛偽不可能永久。另一種則無論什麼情況都能永保光明、善良、寬容的高尚情操的人。
我被人性的力量而震撼。希望我們身邊多一些光明的使者,有更多人能加入到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隊伍中來。社會需要這樣的人,世界需要這樣的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創造我們的生活,創造出一個善良、和睦、光明的世界!
最後,我想對大家說一句話:當你傷心、難過的時候,望望天空吧,也許冉阿讓正在向你微笑!

PS:這個是讀後感,修改一下可以作為演講稿。

『柒』 關於隱私的演講稿

隱私和隱私權

隱私,是指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願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⑴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電話、E-Mail等;
⑵個人私事,包括婚戀、避孕、墮胎、收養、疾病等;
⑶私人領域,如身高、體重、三圍、日記、卧室等。

隱私權,又稱「寧居權」、「獨處權」,是指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這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公民對於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事項,有權要求他人不打聽、不搜集、不傳播,也有權要求新聞媒介不報道、不評論以及不非法獲得。
二、是公民對於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有權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擾,包括自己的身體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區域不受侵入、窺探等。

隱私權具有以下特徵: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的私的權利,並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實際上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有隱私所具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的保護並非毫無限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

當隱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時,法律就要偏向於後者,因為它符合大多數人的需要,從長遠來看,根本上也符合隱私權主體的利益。恩格斯曾經指出:「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

來自: 福建師范大學閩南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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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國際人權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享有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和攻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一些區域性人權公約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法所保護的公民隱私與國內法所保護的公民隱私在基本內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於對國家行為的規范:

(1)政府機構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隱私,任何國家機關非法侵害本國公民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禁止的,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國家作為公約或者條約的簽字國應當通過國內具體法律制度之設定,使隱私得到切實的保護。

二、憲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直接或間接規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內容,尤其是對居住不受非法侵擾、通信秘密受保護之規定很普遍。憲法中關於隱私權保護的直接或間接規定,也是其他法律從不同角度對隱私權保護提供了依據。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的這一條規定可認為是對隱私權的直接確認與保護,並且明確禁止兩種侵害私生活安寧的侵權行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的這條規定,為刑法和民法對公民私生活安寧之分別保護,提供了依據。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條觀包括對公民通信兩個方面的保護,一是對通信自由的保護,二是對通信秘密的保護。前者屬於自由權的范疇,後者則屬於隱私權的范疇。

三、刑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刑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隱私權」等概念,但其中的幾個條文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這是一條宣示性的規定,反映了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的一般態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將隱私權解釋為身權之一部分,隱私權也就當然受刑法的保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屬於侵犯公民隱私的情形之一種,對公民個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這一條規定有利於公民私生安寧的保護,也可看作是對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具體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隱匿一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屬於侵犯通信自由權利的行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權利,也毫無疑問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權利,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四、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法院開庭進行民事審判,是一種行使國家公權的活動。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會提出一些證據,法院也可能依職權收集證據。這些證據可能會涉及個人,包括當事人和案外人的隱私。於此情形,有關當事人得請求「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人民法院也可主動裁定某些證據不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以保護當事人或案外人的隱私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多個條文涉及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控告人,檢舉人不願公開姓名的,在偵查期間應為其保密;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告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條規定,搜查必須有合法手續。

五、民法的有關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沒有直接規定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但由於一般性地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這便為司法解釋留下了較大的空間。一般認為,隱私權應當屬於人格尊嚴的一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強調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文中有披露隱私的內容,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一司法解釋在總體上與前述司法解釋相仿。

嚴重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包括: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為;
(2)嚴重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為;
(3)有關專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要求或行業管理法規,泄露業務上知悉的他人隱私而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4)其他嚴重侵害隱私權造成受害人人格尊嚴重大損害及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六、其他法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規中也有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權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予以特別保護;調整房東與承租人關系的法律法規對承租人的隱私給予保護;有些國家有關計算機與數據的立法對公民的隱私予以保護。由於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常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所以國家賠償法中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由於新聞媒介常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一些國家的新聞立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勞動立法應當對工作場所的隱私權保護與限制問題作出相應規定。此外,法律對醫生、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的職業規范也作出特別規定。

來自:金棟法律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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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侵犯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經bmk333查找相關法律資料,我國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列出供大家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139條)
159.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6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140條)
161.公民死亡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162.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原141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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