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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解釋下列詞語

發布時間: 2021-03-04 16:24:53

❶ 遺囑的意思

就是被繼承人對於自己死後的財產安置.

❷ 遺囑這個詞語的意思.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專務所作的個人屬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1、謂人在生前或臨終時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囑咐死後各事應如何處理。
《敦煌變文集·前漢劉家太子傳》:「漢帝忽是患疾,頗有不安,似當不免,乃遺囑其太子。」 宋洪邁《夷堅志補·張客浮漚》:「李歸紿厥妻曰:『使主病,死於村廟中,臨終遺囑,教你嫁我。』」秦牧《長河浪花集·深情注視壁上人……》:「五十年代初,美國女作家艾格妮絲·史沫特萊在英國病逝,遺囑把骨灰交給朱總司令處理。」
2、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囑咐處理死後各事的話或字據。
《八瓊室金石補正·唐慈潤寺靈琛灰身塔銘》:「又原存遺囑,依經□林。」《朱子語類》卷一三○:「劉不畏曰:『君命死即死,自死奚為?』寫遺囑之類訖,曰:『今死無難矣!』」 清昭槤《嘯亭續錄·佛典屬》:「病革時,呼子孫環列榻前,眾以為有遺囑。」巴金《秋》四五:「爹不願意我們一家人就這樣地分散,他的遺囑上就說得明白,無論怎樣不可以賣掉房子。

❸ 遺囑。急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回
(一)公證遺答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
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
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❹ 遺囑是什麼意思,遺囑漢語解釋,遺囑

1、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遺囑的解釋下列詞語擴展閱讀:

遺囑的特徵:

1、特點一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特點二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特點三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特點四

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特點五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❺ 遺囑的意思是什麼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5)遺囑的解釋下列詞語擴展閱讀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❻ 遺囑繼承的名詞解釋

你好,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的特徵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2.立遺囑人死亡;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❼ 遺囑的拼音和解釋

遺囑的拼音是yí zhǔ,聲母是y和zh,韻母是i和u。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內法律規定的容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引證釋義:巴金《秋》四五:「爹不願意我們一家人就這樣地分散,他的遺囑上就說得明白,無論怎樣不可以賣掉房子。」

(7)遺囑的解釋下列詞語擴展閱讀:

近義詞

一、遺願 [ yí yuàn ]

死者生前沒有實現的願望。

引證釋義:康鋒戟《三個閃光的數字》詩:「這光輝的遺願如戰鼓鳴,聲聲召喚後來人。」

二、遺言 [ yí yán ]

死者死前留下來的話。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一章二:「死時留下幾句哀切的遺言:『如此國家,如此社會,如此自身,無能為力矣。』」

❽ 遺囑繼承名詞解釋

按著 遺囑上 寫的 內容對財產
進行分配 怎麼寫怎麼分
哪怕分給你認識的人

❾ 遺囑的詳細解釋

1、謂人在來生前或臨終源時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囑咐死後各事應如何處理。
《敦煌變文集·前漢劉家太子傳》:「漢帝忽是患疾,頗有不安,似當不免,乃遺囑其太子。」 宋洪邁《夷堅志補·張客浮漚》:「李歸紿厥妻曰:『使主病,死於村廟中,臨終遺囑,教你嫁我。』」秦牧《長河浪花集·深情注視壁上人……》:「五十年代初,美國女作家艾格妮絲·史沫特萊在英國病逝,遺囑把骨灰交給朱總司令處理。」
2、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囑咐處理死後各事的話或字據。
《八瓊室金石補正·唐慈潤寺靈琛灰身塔銘》:「又原存遺囑,依經□林。」《朱子語類》卷一三○:「劉不畏曰:『君命死即死,自死奚為?』寫遺囑之類訖,曰:『今死無難矣!』」 清昭槤《嘯亭續錄·佛典屬》:「病革時,呼子孫環列榻前,眾以為有遺囑。」巴金《秋》四五:「爹不願意我們一家人就這樣地分散,他的遺囑上就說得明白,無論怎樣不可以賣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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