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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

發布時間: 2020-12-23 09:44:52

⑴ 有關刑法的名人名言

1、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堅強的人,才能到達彼岸。

——馬克思

2、生命的內意義在於付出,在容於給予,而不是在於接受,也不是在於爭取。

——巴金

3、人只有獻身社會,才能找出那實際上是短暫而有風險的生命的意義。

——愛因斯坦

4、 人的價值蘊藏在人的才能之中。——馬克思

5、不要在已成的事業中逗留著!——巴斯德

6、科學沒有困境,但科學家有祖國。——巴斯德

7、一個能思想的人,才真是一個力量無邊的人。——巴爾扎克

8、凡在小事上對真理持輕率態度的人,在大事上也是不可信任的。

——愛因斯坦

9、人妖有三個頭腦,天生的一個頭腦,從書中得來的一個頭腦,從生活中得來的一個頭腦。——蒙田

⑵ 《刑法的啟蒙》陳興良 《刑法的格言展開》 兩本書的txt格式,上課急需用啊,怎麼都找不到!!!!!

《刑法的啟蒙》陳興良 《刑法的格言展開》 兩本書的txt格式...

⑶ 刑法格言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有三個特性;有體性、有害性、有意性。
有體性即人為性,源於人的身體動靜,排除思想犯罪(諸如古代的腹誹罪啦)。
有害性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放在刑法中即是對刑法保護的法益產生或增加了風險。

⑷ 有關法律格言的論文怎麼寫跪求一篇!

無行為則無犯罪——為一條刑法格言辯護
行為是刑法的基礎,「無行為則無犯罪」這一法律格言廣為流傳,表明行為對於犯罪成立的決定意義。然而,隨著刑事立法的發展,行為的外延不斷擴大,諸如持有、事態等都包括到犯罪中來。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理論上對行為概念提出了挑戰,「無行為則無犯罪」的古訓受到了質疑。本文擬在展開刑法中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為「無行為則無犯罪」這一刑法格言進行理論上的辨護。


行為是一種法律規定,但更是一種理論。犯罪論體系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建立在行為理論基礎之上的。

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據說是由德國哲學家黑格爾(hegel )的門徒從黑格爾哲學引入的。(註: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radbruch)指出:行為概念,從來既無名目,又無形體,僅在體系內彷徨漫步。後來由於黑格爾(hegel)之刑法學的門徒,將行為予以實質化,時至今日, 行為觀念在刑法學已佔有重要的地位。此種功績,首先應歸功於阿貝格(abegg),其次應歸功於貝爾勒爾(ber ner)及厥斯特林(koostlin)。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頁。)當然,黑格爾是從哲學意義上闡述行為概念的,但它仍然對刑法中行為概念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註:黑格爾認為,意志作為主觀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現於外時,就是行為。行為包含著下述各種規定,即(甲)當其表現於外時我意識到這是我的行為:(乙)它與行為應然的概念有本質上的聯系:(丙)又與他人的意志有本質上的聯系。在論及犯罪時,黑格爾指出,犯罪的方面,作為發自主觀意志的東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實存方式,在這里才初次成為我們所欲考察的問題。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社1961年版,第116頁。因此,黑格爾強調行為是人的主觀意志之外化, 意志對於行為具有支配性。黑格爾指出:在意志的行動中僅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東西為限,承認是它的行為,而應對這一行為負責。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方能歸類於我。參見前引黑格爾書,第119頁。)行為概念一經在刑法中確立, 就成為刑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並以行為為中心建立起犯罪論體系,即「一元的犯罪論體系」。隨著人們對犯罪研究的逐漸深入,對行為的理解也隨之發展,由此展開了行為理論。在刑法學說史中,先後出現過以下幾種具有影響的行為理論:

(一)因果行為論

因果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貝林格創立的,這是一種從物理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自然主義的行為論。(註:因果行為論是以實證主義為其哲學基礎的,在自然科學的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對此,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指出,在這種自然科學的、實證主義的、自然主義的觀點里,行為是身體的運動或靜止,主觀意志是神經的內部刺激對肌肉的支配。最明確地表述這種觀點的學者是貝林格。他的行為概念從根本上講還是停留在自然科學之內的。這也許會被認為是一種對構成要件以前的那種(簡單)行為論有用的觀點,然而不管怎麼說,仍然是來自於19世紀的自然科學的思考。即使是將行為論引進構成要件理論的m·e·麥耶爾,也同樣停止在「身體動作=行為,身體靜止=不作為」這樣一種觀點上。參見〔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玉泰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頁。)因果行為論認為,行為是由主觀意志導致外部世界發生某種變動的人的舉止。因果行為論把行為視作一個從意志支配到外在變動的因果歷程。因此,行為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有意性,二是有體性。因果行為論強調行為以一定的意志活動為前提,但認為這種意思內容本身不屬於行為的范疇,而是責任的問題,由此將行為與責任相分離。因果行為論注重行為所惹起的外在變動即結果,基於結果無價值的立場,將結果視為行為的構成部分。因果行為論雖然具有機械性,但它將行為與思想加以嚴格區分,具有區別功能。

(二)目的行為論

目的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威爾澤爾創立的,這是一種從主觀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目的主義的行為論。(註:目的行為論之強調行為的目的性,與黑格爾的行為概念存在相通之處。因此,我國學者指出:目的行為論採用的是黑格爾行為概念的框架,而將違法與責任的內容從中剔除了出去。參見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犯罪論基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因此目的行為論以主觀主義為其哲學基礎,是在人文科學的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目的行為關於行為的見解可以歸結為以下這句話:行為是目的的實現。目的行為論強調人的主觀目的對於行為的支配性,從結果無價值轉向行為無價值。(註: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是從違法性視角考察得出的結論。因果行為論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和危險,強調結果無價值;而目的行為論則把故意作為違法性的要素,不僅對法益的侵害和危險,而且侵害、危險的方法(行為的種類、主觀的要素),也是違法性的判斷內容。因此,違法性的本質是行為無價值。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頁。)目的行為論擯棄了因果行為論將行為視為一種單純的身體舉止的觀點,在目的行為的意義上理解行為,強調了行為的可控制性。

(三)社會行為論

社會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謝密特(e·schmidt)創立的,這是一種從社會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規范主義的行為論。(註:社會行為論也被認為是一種綜合的行為理論。我國學者指出:從社會行為論產生、確立的過程可以看出,社會行為論實際上是綜合因果行為論和目的行為論的見解而形成的綜合的行為理論。雖然在這種理論的范圍內,各種主張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追求行為的法的、社會的意義的。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頁。)社會行為論強調從社會意義上評價行為的重要性,在行為概念中引入了社會評價的因素。因此,社會行為論認為,行為概念包括以下三種要素:一是有體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會性。這里的社會性,是指社會重要性。依社會行為論的觀點,決定是否成立行為,凡人類的舉止(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問故意還是過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於社會的結果而具有社會重要性,都可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反之,如果行為對於社會並無意義,不是社會規范所調整的舉動,就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行為。

(四)人格行為論

人格行為論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團藤重光、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阿爾特爾·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創立的, 這是一種從人格形成的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人格行為論認為行為是人格的表現,是在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據行為人的主體的態度而實施的。人格是主體的現實化;人格本來是一種潛在的體現,但它現實地表現為活生生的活動,這種活動被人格的主體的一面操縱而實施時,就是行為。(註:日本學者認為,人格行為論是從「人」的觀點把握行為,指出:團藤博士和考夫曼的立場,是著眼於行為人的人性的存在,考慮到其人格的深層來規定行為的意義,我認為可以稱其為人格行為論。而且,根據這種立場,可以把作為和不作為、基於故意和基於過失的東西都包攝在行為之中,這正是把人的行為看成其人格的表現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參見〔日〕大@①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頁,順便指出,大@①仁本人也是人格行為論的倡導者,他曾經與團藤重光就人格行為論進行了思想交流。詳細描述參見李海東主編:《日本刑事法學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⑸ 刑法格言的展開 讀書筆記

還好,沒記錯,的確是張明楷的。
那個——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你通讀過么?你想寫哪一條——不會是整本書吧?
.........
幫你寫......請別指望了~~寫不好,你不滿意;寫好了,捨不得給你~~

⑹ 張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開中有這樣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是在判斷是否存在犯罪對象的時候,一個行為能否被評斷為內犯罪。比如,你以為容是個人,想殺他,客觀上是一個稻草人,這時的犯意就是用這句話評價的。不存在對象,你卻有殺人的思想,並不因此受到處罰。

⑺ 有關法律的諺語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7)刑法格言擴展閱讀:

相關文章:

刑法格言的意蘊: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璣。有人就有法,有社會就有法,法律存自遠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歷史的長河中,法律格言卻在古羅馬和中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的筆下獲得了長存。這種「古拉丁文的格言獨具一格,精闢而簡練」,卻也給後人的理解帶來了困難。

我們常常從教科書或者法學經典著作中讀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卻很少讀到專為解釋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義。張明楷教授的這本《刑法格言的展開》,正彌補了這一不足,蓋使淵深晦澀之經典法律格言通曉其義,為當前刑法實踐提供智慧,故而被譽為研習刑法學的基礎讀物。

法律是最傑出的智慧,代代相繼,由經久不息的經驗構成,經由光明與真理的檢驗,精緻而優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換言之,是最傑出智慧的結晶。

通過法律格言中所蘊含的法律智慧,來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當「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樣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時。

拘泥於文字者拘泥於皮毛。自古作解釋而傳之後世者,皆是借解釋的手段,闡述自己的觀點。古人雲:「左氏善於禮,公羊善於讖,穀梁善於經」。解釋,「永遠是創造的進程」,本書在法律格言的展開過程中,想要表達的亦是自己的學術觀點。本書以23句刑法格言為小標題,闡述了刑法總則的23個問題,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獨立的論文。

在展開的過程中,旁徵博引,層層深入,緊緊圍繞著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清晰地展現了標題格言的基本含義、內在根據、具體內容以及適用中的問題。輯錄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釋,非博古通今者不可為,非博覽眾家之長者不可為,非學術造詣深厚者不可為。故此項工作唯有傑出的法學家方可勝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沒有法之理就沒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實質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雖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傳。沒有人比法律規定更聰明,而刑法格言更是無數法律在歲月的洗滌下的精華,已頗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險的做法,「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正是基於這種信仰,我們亦才有幸看到了這部著作。刑法格言歷經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⑻ 求刑法格言的展開 讀後感 座談會發言 重點講述幼年人無異於精神病患者

寫讀後感要注意
首先要設置一個境界 把你讀的文章引出來 後面加一句 讀了之後回深受感觸等話語
再把文章答的主要內容概括出來
然後把你的想法另起一段寫出來 要是自己的真情實感
然後結合自己的生活實際談談你對這個文章的觀點
最後升化主題
簡單說就是四個步驟:引,議,聯,結.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⑼ 跪求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電子版

http://wenku..com/view/f73f73232f60ddccda38a06b.html
去百抄度文庫。網路文庫里什麼都有,還挺清楚的。pf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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