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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開txt下載

發布時間: 2021-03-16 06:34:34

⑴ 跪求關於《西方法律史》的論文!最好是範文!

有關法學與愛的三個話題

請允許我在開頭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個小想法:我堅信,法學的內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對人類所懷有的巨大的愛。

是的,這個念頭有一些烏托邦的味道,並且摻有太多因溫情脈脈而顯得模糊不清的曖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詩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應出現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論文的開頭。

但,我希望自己這不成熟的觀點能得到更多人的認同與肯定,並付之身體力行,成為法學研究的信條、法學教育的目標。或者,其實在我做出自己的論述之前,當下的大多數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認識到了這一點,他們隊法學進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於對全人類的愛、對人類命運的關懷,而不是——爭名逐利。這,更能讓我欣喜。

同時,我也希望通過論述讓自己切實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發現了自己是錯誤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樣深感慶幸的。

雖然,在論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規法學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堅信,正如冉阿讓所說,除了相互關愛之外,世人別無他事可做。

1, 關於我與法學

這個之於我——一個法學本科生——來說不啻為哥倫布的新大陸的大發現其實起源於一次讀書經歷,它並不能算是多麼奇特,但卻絕不普通。就像瓦格納在半夢半醒之間腦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間調一樣,「這一切,都是偶然的頓悟」。

何勤華老師在《戰爭與和平法》的「中譯者序」中寫了這樣一句話:格勞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點,就是對人類和平的執著追求,就是對人類的愛。

讀到這句話時,我正坐在敬文圖書館三樓廣闊的中央大廳里。午後的陽光通過天頂大塊的玻璃直射下來,一種暖洋洋的溫馨在我周身洋溢起來,如同一片墨跡的淡淡暈染。我看著那些空無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種驚恐的木然和碎裂的聲響,鐵馬冰河,天崩地裂。

這種莫名的錯愕,源於我從少年時代起就對法律所懷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這種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個男孩子在少年時期都會具有的那種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對執政者的天然的抵觸。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圍所有的朋友幾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無政府主義,雖然事實上沒有一個人知道那到底是什麼。那時,我們每個人都牢記著雨果在1862年元旦為其著作《悲慘世界》寫就的序言:

只要因法律和習俗所造就的社會壓迫還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時期人為地把人間變成地獄並且使人類與生俱來的幸運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難;只要本世紀的三個問題——貧窮使男子潦倒,飢餓使婦女墮落,黑暗使兒童羸弱——還得不到解決;只要在某些地區還可能發生社會的毒害,換句話說,同時也是從更廣的意義來說,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愚昧和痛苦,那麼,和本書同一性質的作品都不會使無用的。

在重新回味這段話的過程中,我仍然有著抑制不住的激動,腦海中依舊會泛起那些惡毒的法律與刑罰對冉阿讓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帶來的悲劇。最有代表意義的,就是最近的「許霆案」,這個鬧劇所反映出的,也許不僅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質吧。當我們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對此案進行課堂討論時,竟然有更多的同學說,也許法律錯了,但,法律就是法律,無論我的內心如何,我只能認定其是盜竊金融機構。我當時順應著她們悲哀地感受著這種無奈。這就是我在接到法學院的錄取通知書時所遇見的場景,我將投身給這樣一個矛盾的事業——彪炳正義,本身卻正是正義最大的破壞者。

是的,正義,在法律人的腦海中,這似乎是一個被遺忘的詞彙中。在我所已經接受過的將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從來沒有人教過我們要如何正義。沒錯,很多老師跟我們說過正義的概念,種類繁多,有廣義的,有狹義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經據典。但是,卻從來沒有老師告訴過我,我是否應該為我心中的憤怒而奮不顧身,提攜玉龍為君死,我以我血薦軒轅。也從來沒有一個老師跟我說過如馬英九主席一樣對法科學生的要求:「法律學子應立誓秉心公正、為民謀福、擔當正義守護,否則即不配學法!」

反倒是我的母親,給了我一些啟迪。寒假時,我陪母親看央視熱播劇集《闖關東》,其中有一個片段:在日軍的炮火轟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顫動,中國法官冒著生命危險,也頂著親日政府的壓力,依然裁決了作為被告的日本人敗訴。母親連頭也沒回、淡淡地跟我說,你以後也要做這樣的法官。母親的這種她認為理所應當的期許讓我倍感羞愧,我深知這一切有多麼難,在一個司法並不獨立的國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學子為沒法實現母親對自己所提出的這個最起碼的盼望而內疚。可我並不知道,今後還會不會有;或者,什麼時候才會沒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無力地辯解,這不怪我們,我們盡力了。

然而,無論如何,我不能接受對不正義的妥協。為此,我始終在尋找,法律這個領域里,「正義」這個支點究竟在何處。

哪怕,只是為了面對母親時,能擁有一份坦然。

2, 關於戰爭

所以,我要毫不猶豫地說,也許,何勤華老師的那句話讓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簡單——愛。原來真相也許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結論:法學的目的在於設計一種使全人類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諧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國家的主權、洛克倡導權利的合理分配、盧梭呼籲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說,這些偉大的天才,他們在進行法學研究時,心裡充斥著的,正是對全人類的無私的愛。而我眼前的這本書——《戰爭與和平法》,無疑也是格勞秀斯先生基於這種天才的愛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

在《戰爭與和平法》這本書中,格勞秀斯先生依次探討了戰爭發生的原因、財產權與人身權的本質以及其所依據的理由、所有權的義務、王室繼承權的規則、受契約保護的權利、條約的效力和解釋、以及國際法上的主體等等在戰爭中至關重要的問題,而凡此種種,起目的都在於設計一種戰爭的規則。

「設計一種戰爭的規則」,這句簡單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業世界特色,它的背後所隱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戰爭。因為,由工業社會所約束的思維往往有一個:一個事物的規范化必然導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規模產業無一不有自己的「規則」。若戰爭也應驗此規律,那是不可設想的。

然而,天才的荷蘭人當然不會是戰神的侍從,他的理論也自然不會是愛因斯坦最終早就了原子彈的相對論;他為戰爭所設計的規則,旨在從對戰爭三個重要環節的規定從而達到對戰爭的全面限制、對非正義戰爭的徹底根除,這三個環節分別是:挑起戰爭的原因,戰爭中的具體行為,結束戰爭的機制。

這人類歷史上最傑出的成果之一,卻正是「荷蘭的囚徒」所身經的那個苦難時代的產品。

本書出版在1625年,17世紀剛過去四分之一的時候。整個歐洲處在一種看似平靜的氛圍之中:宗教改革已進入尾聲,資產階級尚未劍拔弩張,王室貴族與教會還在享受殘存的榮耀。但在後來,這種平靜很快就被證明是各方勢力暗中彼此消長而表現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資產階級正蓄勢待發,王室貴族與教會已無可救葯卻仍希冀苟延殘喘。打破寒潭,在海峽對岸,是世界資產階級革命的號角——光榮革命;而在歐洲大陸,則是最終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戰爭」。

處在這樣一個瓶頸般的年代,荷蘭的天才已經預感到一場新的利益分配即將開始,戰爭這「偉大的清潔劑」必將塗炭生靈。他深知,戰爭對於執政者來說只是談判桌上的籌碼,對於天下蒼生來說卻是最深重的苦難。正如荷馬所哀嘆的:「阿瑞斯的光榮的巨盾上滿是勇者的鮮血!」

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當淚如泉涌,情難自禁。他明白,他無法阻止戰爭的到來,那麼,也許,他就只能盡一己之力使人類受的傷害盡量減少。

這正是格勞秀斯先生最可愛的地方,也許他的理論毫無作用,也許這個世界上的戰爭該殺傷多少人依舊殺傷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盡了自己的力量。他,表達了自己的那份偉大的愛。他在臨睡前、臨死前都不會遺憾了。(他讓我莫名地想起許三多。)

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後,戰爭是有了一套詳細的規則,從宣戰到停戰,一切都必須有模有樣、有板有眼地進行。固然,這不是單憑他的一本書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發出了和平的呼喊,後世大家雲集響應,經過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絕努力,才最終創造了當今世界這樣一個國際秩序相對穩定的大環境。

誰能說,這不是法律人獻給全人類的最廣博無私的愛?

3, 關於死刑

這是《論犯罪與刑罰》第二十八章的章節名稱。在看貝卡利亞的這本書之前,我是堅持死刑存置論的。我相信讀過偵探小說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會堅持死刑的正義性。

我可以列舉很多,《ABC謀殺案》、《人性記錄》、《斯太爾斯庄園奇案》等等,波洛可不願意像福爾摩斯那樣去找一個化妝成乞丐的男人,除了傷亡慘重的惡性犯罪,可沒有什麼值得這個生活品味頗高的矮個子比利時人為之動用他那「灰色的小細胞」。從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無一不是令人慾殺之而後快的。其中,《東方快車謀殺案》無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眾所周知所以引用起來相當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於其復雜而精緻的犯罪手段,而是那個罪大惡極的人不是殺人的人而是被殺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個罪犯綁架並謀殺,這個罪犯通過行賄等不法手段逃脫刑罰,但多年後,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們在一列火車里謀殺了他。

我相信沒有會認為波洛對這一干殺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義的,反而,我們只會抱怨法庭的無能、法官的腐敗。在法學范圍內,它可以扯出很多相關的話題,自然正義啦,同態復仇的正義性啦,但是,我在那時只憤慨地想到,若在現在,那個罪犯無論如何也是不會死的,那麼多無可救葯的殺人犯都會在英美舒適的監獄里度過餘生,這簡直是對法律的嘲笑。這種想法,後來看女王的很多小說時都會泛起來。

請注意,我上面說到了「無可救葯」,這是我所有這些自以為正義的憤怒的一個錯誤的基礎。當然,這是貝卡利亞告訴我的。

在貝氏關於死刑廢止的論述中,我認為他最重要的是兩個論點:沒有人有權力剝奪別人的生命,包括執法者;死刑並不比終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關於死刑」這一章並不長,但小貝(他寫這書的時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歲)始終在傲氣十足地圍繞著這兩個論點在進行對死刑的討伐,但是他的論點在說明什麼?前者是在竭力保證犯罪人的生命權,這是後者的基礎;而後者,卻是在明白無誤地告訴大家,每個人都是可以改好的。這是一個天真得如同詩人一般的論點,像顧城一樣說:「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開著花。」他讓我記起一個小孩子,他說,誰說動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會餓死,小鹿會被大老虎咬死,還是動物園里最好。

天才的通病是太單純。世人都這么說。

小貝希望每一個人皆能如他一樣明白:無論多麼罪大惡極的人都是有改過自新的可能的,只要這個社會施予其足夠的愛心,而不是將社會在那些惡性犯罪中所應承擔的責任都推卸到罪犯一個人身上,讓他一死了之。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懷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愛的,他的博大無邊的愛促使他不能放棄對任何一個靈魂的關懷。其實,對「全人類」這個虛泛的概念的愛並不是很難去懷有的,它只需一種悲憫之心,這是可以由文學、宗教等培養而成的;而將愛無分高低地施予每一個個體身上,這是很難做到的。嫉惡如仇,是正義;關懷包括正義在內的每一個人,這是接近於神性的高尚。

在後世,有眾多的法學大家也正是基於他們對人類所懷有的巨大的愛而「為廢除死刑而戰」(其中最為傑出的無疑是羅貝爾·巴丹戴爾)。他們也應該受到與小貝相同的尊敬。

結語

第一次毫無限制地些論文,於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寫的寫出來了。

謝謝老師的自由題目,也謝謝老師的費神批改。

(很幸運能上老師的課)

法學是愛,請相信我。

愛是經久忍耐,慈悲為懷。

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吹,愛是不狂妄,愛是不乖張,愛是不自私,愛是不輕易動怒,愛是鄙視不義,愛是喜歡真理。

愛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語出《聖保羅至哥林多書》

參考資料

1, 關於第一個話題,除雨果的《悲慘世界》外,還有大仲馬的《基督山伯爵》,巴爾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義在這三部小說里表現得淋漓盡致。雖然巴爾扎克的稍溫婉一點。向這三位十九世紀的法國小說家致以同樣的敬意。

2, 關於第二個話題,以電影為主,奧黛麗·塔圖主演的《漫長的婚約》,梅爾·吉布森主演的《愛國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劉德華主演的《投名狀》。戰爭毀滅一切,阿瑞斯與黑帝斯的雙手始終緊緊相連。和父親一起看的《愛國者》,父親哭了。

3, 關於第三個話題,除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外,還有羅貝爾·巴丹戴爾的《為廢除死刑而戰》。對死刑的論述同樣深刻,前者在理論,後者在親歷。還有兩部小說,莫言的《檀香刑》和潘軍的《死刑報告》,前者寫了一個劊子手的生涯,後者寫了許多死刑的冤案。前者遠比後者精彩。

4, 還有什麼。

《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陳長文、羅智強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

《刑法格言的展開》,張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

《先知》之第十三篇:論律法,【黎巴嫩】紀伯倫著,王立譯,北京出版社2006版。

引用到了這幾本書的詞語造句方式。

⑵ 張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開中有這樣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是在判斷是否存在犯罪對象的時候,一個行為能否被評斷為內犯罪。比如,你以為容是個人,想殺他,客觀上是一個稻草人,這時的犯意就是用這句話評價的。不存在對象,你卻有殺人的思想,並不因此受到處罰。

⑶ 有關法律格言的論文怎麼寫跪求一篇!

無行為則無犯罪——為一條刑法格言辯護
行為是刑法的基礎,「無行為則無犯罪」這一法律格言廣為流傳,表明行為對於犯罪成立的決定意義。然而,隨著刑事立法的發展,行為的外延不斷擴大,諸如持有、事態等都包括到犯罪中來。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理論上對行為概念提出了挑戰,「無行為則無犯罪」的古訓受到了質疑。本文擬在展開刑法中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為「無行為則無犯罪」這一刑法格言進行理論上的辨護。


行為是一種法律規定,但更是一種理論。犯罪論體系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建立在行為理論基礎之上的。

刑法中的行為概念,據說是由德國哲學家黑格爾(hegel )的門徒從黑格爾哲學引入的。(註: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radbruch)指出:行為概念,從來既無名目,又無形體,僅在體系內彷徨漫步。後來由於黑格爾(hegel)之刑法學的門徒,將行為予以實質化,時至今日, 行為觀念在刑法學已佔有重要的地位。此種功績,首先應歸功於阿貝格(abegg),其次應歸功於貝爾勒爾(ber ner)及厥斯特林(koostlin)。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頁。)當然,黑格爾是從哲學意義上闡述行為概念的,但它仍然對刑法中行為概念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註:黑格爾認為,意志作為主觀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現於外時,就是行為。行為包含著下述各種規定,即(甲)當其表現於外時我意識到這是我的行為:(乙)它與行為應然的概念有本質上的聯系:(丙)又與他人的意志有本質上的聯系。在論及犯罪時,黑格爾指出,犯罪的方面,作為發自主觀意志的東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實存方式,在這里才初次成為我們所欲考察的問題。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社1961年版,第116頁。因此,黑格爾強調行為是人的主觀意志之外化, 意志對於行為具有支配性。黑格爾指出:在意志的行動中僅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東西為限,承認是它的行為,而應對這一行為負責。行動只有作為意志的過錯方能歸類於我。參見前引黑格爾書,第119頁。)行為概念一經在刑法中確立, 就成為刑法學的一個基本范疇,並以行為為中心建立起犯罪論體系,即「一元的犯罪論體系」。隨著人們對犯罪研究的逐漸深入,對行為的理解也隨之發展,由此展開了行為理論。在刑法學說史中,先後出現過以下幾種具有影響的行為理論:

(一)因果行為論

因果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貝林格創立的,這是一種從物理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自然主義的行為論。(註:因果行為論是以實證主義為其哲學基礎的,在自然科學的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對此,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指出,在這種自然科學的、實證主義的、自然主義的觀點里,行為是身體的運動或靜止,主觀意志是神經的內部刺激對肌肉的支配。最明確地表述這種觀點的學者是貝林格。他的行為概念從根本上講還是停留在自然科學之內的。這也許會被認為是一種對構成要件以前的那種(簡單)行為論有用的觀點,然而不管怎麼說,仍然是來自於19世紀的自然科學的思考。即使是將行為論引進構成要件理論的m·e·麥耶爾,也同樣停止在「身體動作=行為,身體靜止=不作為」這樣一種觀點上。參見〔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玉泰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頁。)因果行為論認為,行為是由主觀意志導致外部世界發生某種變動的人的舉止。因果行為論把行為視作一個從意志支配到外在變動的因果歷程。因此,行為具有兩個特徵:一是有意性,二是有體性。因果行為論強調行為以一定的意志活動為前提,但認為這種意思內容本身不屬於行為的范疇,而是責任的問題,由此將行為與責任相分離。因果行為論注重行為所惹起的外在變動即結果,基於結果無價值的立場,將結果視為行為的構成部分。因果行為論雖然具有機械性,但它將行為與思想加以嚴格區分,具有區別功能。

(二)目的行為論

目的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威爾澤爾創立的,這是一種從主觀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目的主義的行為論。(註:目的行為論之強調行為的目的性,與黑格爾的行為概念存在相通之處。因此,我國學者指出:目的行為論採用的是黑格爾行為概念的框架,而將違法與責任的內容從中剔除了出去。參見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犯罪論基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頁。因此目的行為論以主觀主義為其哲學基礎,是在人文科學的意義上觀察人的行為。)目的行為關於行為的見解可以歸結為以下這句話:行為是目的的實現。目的行為論強調人的主觀目的對於行為的支配性,從結果無價值轉向行為無價值。(註: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是從違法性視角考察得出的結論。因果行為論認為違法性的實質是對法益的侵害和危險,強調結果無價值;而目的行為論則把故意作為違法性的要素,不僅對法益的侵害和危險,而且侵害、危險的方法(行為的種類、主觀的要素),也是違法性的判斷內容。因此,違法性的本質是行為無價值。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頁。)目的行為論擯棄了因果行為論將行為視為一種單純的身體舉止的觀點,在目的行為的意義上理解行為,強調了行為的可控制性。

(三)社會行為論

社會行為論是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謝密特(e·schmidt)創立的,這是一種從社會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被稱為規范主義的行為論。(註:社會行為論也被認為是一種綜合的行為理論。我國學者指出:從社會行為論產生、確立的過程可以看出,社會行為論實際上是綜合因果行為論和目的行為論的見解而形成的綜合的行為理論。雖然在這種理論的范圍內,各種主張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追求行為的法的、社會的意義的。參見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頁。)社會行為論強調從社會意義上評價行為的重要性,在行為概念中引入了社會評價的因素。因此,社會行為論認為,行為概念包括以下三種要素:一是有體性,二是有意性,三是社會性。這里的社會性,是指社會重要性。依社會行為論的觀點,決定是否成立行為,凡人類的舉止(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不問故意還是過失,只要足以惹起有害於社會的結果而具有社會重要性,都可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反之,如果行為對於社會並無意義,不是社會規范所調整的舉動,就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行為。

(四)人格行為論

人格行為論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團藤重光、德國著名刑法學家阿爾特爾·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創立的, 這是一種從人格形成的意義上觀察行為而形成的行為理論。人格行為論認為行為是人格的表現,是在人格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根據行為人的主體的態度而實施的。人格是主體的現實化;人格本來是一種潛在的體現,但它現實地表現為活生生的活動,這種活動被人格的主體的一面操縱而實施時,就是行為。(註:日本學者認為,人格行為論是從「人」的觀點把握行為,指出:團藤博士和考夫曼的立場,是著眼於行為人的人性的存在,考慮到其人格的深層來規定行為的意義,我認為可以稱其為人格行為論。而且,根據這種立場,可以把作為和不作為、基於故意和基於過失的東西都包攝在行為之中,這正是把人的行為看成其人格的表現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參見〔日〕大@①仁:《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頁,順便指出,大@①仁本人也是人格行為論的倡導者,他曾經與團藤重光就人格行為論進行了思想交流。詳細描述參見李海東主編:《日本刑事法學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⑷ 《刑法的啟蒙》陳興良 《刑法的格言展開》 兩本書的txt格式,上課急需用啊,怎麼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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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有關法律的諺語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

(5)刑法格言的展開txt下載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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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意蘊:

法律格言正如《春秋》,字字珠璣。有人就有法,有社會就有法,法律存自遠古。古代法早已散佚在歷史的長河中,法律格言卻在古羅馬和中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的筆下獲得了長存。這種「古拉丁文的格言獨具一格,精闢而簡練」,卻也給後人的理解帶來了困難。

我們常常從教科書或者法學經典著作中讀到一些法律格言,但卻很少讀到專為解釋這些法律格言的文字,因而常常望文生義。張明楷教授的這本《刑法格言的展開》,正彌補了這一不足,蓋使淵深晦澀之經典法律格言通曉其義,為當前刑法實踐提供智慧,故而被譽為研習刑法學的基礎讀物。

法律是最傑出的智慧,代代相繼,由經久不息的經驗構成,經由光明與真理的檢驗,精緻而優雅。法律格言即是法律文化遺產的精華,換言之,是最傑出智慧的結晶。

通過法律格言中所蘊含的法律智慧,來培育法律文化,或是作者的良苦用心。當「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刑法格言如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樣深入人心,那必是法治昌盛之時。

拘泥於文字者拘泥於皮毛。自古作解釋而傳之後世者,皆是借解釋的手段,闡述自己的觀點。古人雲:「左氏善於禮,公羊善於讖,穀梁善於經」。解釋,「永遠是創造的進程」,本書在法律格言的展開過程中,想要表達的亦是自己的學術觀點。本書以23句刑法格言為小標題,闡述了刑法總則的23個問題,加上序文一篇,可以看作是24篇獨立的論文。

在展開的過程中,旁徵博引,層層深入,緊緊圍繞著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清晰地展現了標題格言的基本含義、內在根據、具體內容以及適用中的問題。輯錄刑法格言而加以解釋,非博古通今者不可為,非博覽眾家之長者不可為,非學術造詣深厚者不可為。故此項工作唯有傑出的法學家方可勝任。

法之理乃法之魂,沒有法之理就沒有法本身。而刑法格言的實質即是法之理。因而,古代的法律雖然散佚了,但是刑法格言依然代代相傳。沒有人比法律規定更聰明,而刑法格言更是無數法律在歲月的洗滌下的精華,已頗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朝令夕改是最危險的做法,「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正是基於這種信仰,我們亦才有幸看到了這部著作。刑法格言歷經千年,不改其文字,依然具有生命力。

⑹ 刑法學本科入門書籍

1、《論犯罪與刑罰》,小冊子是百年來膾炙人口的啟蒙讀物,內容淺顯易懂,對刑法興趣的引入很有價值。
2、張明楷《刑法學》,我國第一本獨著的三要件理論刑法教材,也基本代表司法考試官方命題人的觀點。涉及很多法條分析的內容,你學法學要考司考吧,那就來接受比較受用的觀點吧,四要件已經不太吃香了。
3、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
4(選)、張明楷《刑法的私塾》,案例展開的理論研究。其實這本書適合入門之後看,但我還是強烈推薦給你。

⑺ 刑法格言的展開

(1)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
(2)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3)任何權力都不內得位容於法律之上
(4)罪責越重,刑罰越重
(5)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受處罰
(6)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7)法律不理會瑣細之事
(8)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
(9)任何人不因思想受處罰
(10)不作為也是行為
(11)原因的原因的結果的原因
(12)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
(13)無犯意則無犯人
(14)不知法律不免責
(15)法律不強人所難
(16)緊急時無法律
(17)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
(18)受強制實施的惡行應當歸責於強制者
(19)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
(20)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
(21)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款
(22)存疑時有利於被告

⑻ 刑法格言的展開 讀書筆記

還好,沒記錯,的確是張明楷的。
那個——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你通讀過么?你想寫哪一條——不會是整本書吧?
.........
幫你寫......請別指望了~~寫不好,你不滿意;寫好了,捨不得給你~~

⑼ 提高法學修養(尤其刑法)

你是法學專業的學生么?如果是的話,建議你可以看看犯罪學,犯罪心理學這方面的書籍,因為學好刑法,首先要知道什麼是犯罪么,其次好好研究一下 義大利 貝卡利亞的 犯罪與刑罰 這是俺們刑法學界的泰斗寫的啊,很有名,我說的是研究,不是看。另外多看看一些名家寫的論著 要看是誰寫的,沒名氣的就別看了 要看這些人的 高銘暄 趙秉志 張明楷 陳興良等

如果你不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建議你先從刑法學基礎開始,看看教科書,不過很枯燥的,給你推薦一套書,基本是用案例來教授理論的,即使你是法學的學生也應該看看。

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 趙秉志主編 法律出版社

上面的書一共5本,可以看看,第一卷都是總則的東西,比較重要。

⑽ 沒有刑罰就沒有犯罪

沒有刑法就沒有犯罪。犯罪是一個概念,就是違法的行為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版罪,而這個程度如何權規定呢,那就是由刑法來確定。只有刑法規定出了一定的標准才能衡量出一種行為是否為犯罪,而同時也只有刑法規定了如何處理此種行為,才使得刑法與犯罪緊密的結合了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刑法就沒有犯罪。
其實刑法規定犯罪主要是去區別民法中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而刑法中的犯罪也是法律規定中的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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