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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事件

發布時間: 2021-03-08 11:17:33

⑴ 什麼是一般事故,什麼是意外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回故。
意外事故是發答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出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⑵ 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什麼含義

1、概念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2、條件

(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2)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3、特徵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2)意外事故事件擴展閱讀: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

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於,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相似之處,二者都是行為人對有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並因此而發生了這種結果。

但是,它們更有著原則的區別: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於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

因此,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情況,結合法律、職業等的要求來認真考察其有沒有預見的原因,對於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至關重要,這是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分。

⑶ 800分問幾個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事件

鄭州:雷聲"嚇"死1壯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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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鄭州、新鄉等地出現了罕見的「冬雷陣陣」,沒想到,罕見的冬雷引發了一場悲劇:當日早晨6時許,鄭州市金水區北部的廟李鎮廟李村的田野里,正在幹活的年僅31歲的宋承漢在一聲驚雷過後猝死。

經大夫檢查,死者身上並沒有傷,人們推測死者是被雷電「劈死」,但並沒有有力的證據。昨天(1.14),有關專家經綜合分析,得出結論:死者應該是被強雷震死的。

昨日上午,筆者和省雷電災害檢測中心主任苗連傑等防雷專家來到事發現場。據現場目擊者喬國相介紹,死者叫宋承漢,新縣人,他們在這里租用廟李村的土地,在塑料大棚里種蘑菇。當日約6時許,他起來查看自己塑料大棚里的食用菌生長情況,正看時,突然發現塑料大棚上面有一個臉盆大小的火球,非常刺眼,緊接著就是一聲巨響。大約三四分鍾後,當他走出大棚來到與自己大棚相鄰的一小塊空地時,突然發現宋承漢已經躺在地上不行了。他當即叫來10多米開外的死者的表兄劉錦程,約10多分鍾後,120的醫護人員也趕到現場,負責急救的醫護人員一看,宋已死亡,但身上沒有傷,只是鼻子、口腔里有點兒血。

據喬說,宋承漢聽到下雨後,起來想把外面蓋大棚用的草簾子抱進棚內。當他將最後的一抱草簾子抱到距自己的大棚門口不到3米時,就被強雷擊中,並且永遠地離開了人世。據大河報報道,就在火球爆炸的同時,其表兄劉錦程正好要開門外出,一聲驚雷,把他嚇回了屋內。另據死者的親屬、同事介紹,宋承漢生前身體十分健康。

14日下午,我們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的太平間里見到了死者,死者鼻腔、口腔里還留有血跡。

宋承漢的意外死亡讓人奇怪:其一,如果是雷擊死亡,為何其屍體未留下一點被灼傷的痕跡,就連他抱的草簾,甚至是近在咫尺的塑料大棚也毫無被火烤過的跡象?其二,如果是雷擊,必然有高強度的電壓通過,當高壓通過人體時,人身上也應當有電流通過的痕跡,可是死者身上沒有。其三,他站在地面,其身高也不過1.7米,其周圍的大棚、土房均在2米以上,為何他遭雷擊?

苗主任介紹說,雷擊傷人有三種形式:一是直接遭雷擊時產生6000~1萬度的高溫,致人燒傷死亡,但人身上會留下焦糊的痕跡;二是低空雷擊產生高強度的雷電沖擊波,致人死亡或受傷;三是超強度的聲音分貝,遠遠超過了人體的承受能力致人死亡。通過現場勘查、目擊者的描述及屍體來看,宋承漢的死亡最大可能屬於第三種情況。

據兩個不同方向的目擊者描述:喬某看到火球爆炸時距自己約40米遠,經測量,爆炸地點在距死者僅有6米遠的低空;另據事故現場正南方約300米外、50多歲的楊女士說,當時雷聲大得嚇人,幾十年來從未聽到這么響的雷聲,甚至聽到屋內的玻璃震動的響聲。由此可見,距死者僅有6米遠的強雷,其聲音分貝又是如何。

判斷死者是被強雷震死,還因為死者的口、鼻出血,表明其體內已經嚴重受傷,特別是大腦嚴重受傷的可能最大。當防雷技術人員驗其腳底時,未發現電流通過的痕跡。

專家說,此次事故說明,一年四季都可能發生雷擊,人們應增強防雷意識。另外,雷擊是一種正常的天氣現象,任何迷信說法都是不科學的。(註:作者系河南省氣象局工作人員吳大成毛新斌文)

⑷ 事故和意外的區別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者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意外,詞語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通常指不好的事件但有時指的事件不分好壞)。

⑸ 什麼叫意外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出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交通事故理賠的步驟
1、「事故雙方自行報案」處理程序以及相關手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撤出事故現場,迅速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3)雙方寫明事故經過;
(4)事故雙方帶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公司定損單及其復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處理;
(5)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核實後,由事故責任方賠償損失。
2、交警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關手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後,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並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⑹ 意外事故包括哪些

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水災、火災、、燃氣泄露爆炸、交通意外、航海意外、運動中碰撞、拉傷、毀容等等。

意外事故,並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例子:如某汽車駕駛員見前面有幾個人在公路上慢慢行走,駕駛員預見到快速行駛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而放慢車速,當車行駛到在路上行走的幾個人身邊時,其中一人突然沖向汽車自殺,駕駛員剎車不及造成死亡,駕駛員對死亡人的行為是無法預見也是不可預見的,這就是意外事故。

(6)意外事故事件擴展閱讀

意外事故的含義包括:

1、意外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於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准確地預測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樣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⑺ 意外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有什麼區別

1、定義

① 意外事故,是指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② 安全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2、定性

①意外事故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②安全責任事故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危險而不予防範的,或防範不夠的,未按規定操作或監督的過失。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

3、判定標准

① 意外事故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②安全責任事故依據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7)意外事故事件擴展閱讀

意外事故的賠償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責任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意外事故

⑻ 意外事故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分別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專者過失,而屬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而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就看你工人事先能否預見院內會有小孩出沒了。如需律師幫助你可以直接和我聯系

⑼ 什麼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負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

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由於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有的來自於自然界,有的來自於他人的行為或本人的生理障礙。例如;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駕駛一列旅客列車夜間在鐵路上行駛,當行至一座大橋前時,突然發現大橋的橋面斷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緊急制動剎車,但由於巨大的慣性驅使,機車和兩節車廂仍然沖入橋下,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橋面斷裂沉陷的原因是幾分鍾前這里發生了小崩,巨大的泥石流將橋面沖毀了,尚無人發現。因而引起了翻車事故。這一事故的發生,對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二人來說是意外事件,屬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既無預見,也不可能預見。例如:護士姚某按照醫生開_的青黴素針葯給一個三歲的幼兒打針時,按操作規程首先做了皮膚過敏試驗,、但作皮試後五分鍾時該幼兒出現了過敏反應一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抽氣等症狀,經搶救無效死亡。解剖屍體後查明該幼兒體質特異,不能承受青黴素皮試,因而發生過敏反應死亡。該案中,幼兒的死亡對護士姚某來說是意外事件,屬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的區別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如果按照實際情況,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可能預見,則是意外事件。

對於意外事件,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⑽ 一般的意外事故有哪些

一般的意外事故有交通意外、航海意外、地震、水災、火災、、運動中碰撞、拉傷、毀容。旅遊途中的跌倒、損傷、燃氣泄露爆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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